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1.旅游营业人对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合同的转让在旅行社的业务中较为常见。旅游业有其特定的经营原则,旅游营业人盈利是凭借组织多名旅游者出游,利用人数上的优势可以从旅游给付提供人那里得到相对优惠的价格,因此,旅游团一般有人数的限制。如果达不到规定的人数,旅游营业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所以会出现转包或拼团的现象。转包和拼团问题在我国旅游业里十分普遍。转包是指组团旅行社将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转卖给其他旅行社,从中收取转包合同费用,俗称“卖团”。拼团是指旅行社在组团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几个旅行社将同一路线同一内容的旅游团合并,由其中一家旅行社作为组团社。这两种情况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变更问题。允许旅游营业人转移合同义务是符合商业习惯的。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我们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的营业人可以将合同转让,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否则,该转让对旅游者不发生效力。旅游者选择旅游营业人签订合同,往往是基于对旅游营业人的商业信誉、执业技能等的信任。因此,旅游营业人的变更实际上使得旅游者对新的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一无所知,对自己能否顺利完成旅游存在疑问。只有得到旅游者同意后,才可以推知旅游者已经接受了新的当事人,重新形成合同关系。没有得到旅游者的同意,转让合同无效,包价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视为没有变更,原旅行社仍应承担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旅游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项规定,旅游业者经营自行组团业务,非经旅客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履行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业办理。 人类自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跃发展,各国的旅游活动愈来愈普及。旅游业已由原来封闭式的、某一**和某一地区的个别现象,转变为一个开放式的、国际化的以人为本的“大旅游”。这一根本性的变化,深刻地影响和改善了人类的生活质量。推动了各个**和地区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此,如何为我国国际化旅游发展提供法治上的战略保障,是21世纪中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旅游业的逐渐发展壮大,旅游秩序自然成为**干预的对象,**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开始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立法和执法活动对旅游业予以规制和监管。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正式启动。为适应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此间,**旅游局也相继配套出台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全国旅游质��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旅游局和外经贸部发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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