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审理原则
(一)集中审理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上的集中审理,又称为不间断审理,是指法官对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应当持续地、集中地进行,待终结之后再审理其他的案件。这一原则的精神在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上得以广泛地体现,它与陪审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陪审团的召集需要较高的成本,这就要求案件在相对集中且尽量短的时间内完结,另外,这些非职业审判人员的思维也可以具有连续性而不被任意中断。集中审理原则在大陆法系**的诉讼立法上也普遍得到了明确的设立。不过,我国的诉讼立法并没有确立和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只是在对审判期限加以限制等个别方面对这一原则的精神略有体现。应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待明确设立并普遍遵循集中审理原则。
这一原则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中审理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快速审判,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这样便使得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以较高的效率来获得公正价值的实现。
2.集中审理可以避免审判活动的间断、反复进行,有利于保障审判程序的安定性,可以尽快确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防止为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讼累。
3.集中审理有助于保证审判人员对案件依其准确、新鲜的思维活动作出裁判,以实现审判的公正。避免因时间拖延造成记忆冲淡和认识模糊,影响裁判的正确性。
4.集中审理还有利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实施。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阶段都是在开庭审理阶段,连续、集中对案件进行审理。集中审理要求在开庭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为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打下基础。 本书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系列丛书之一。编写过程中,作者坚持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出发,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新研究成果,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8年4月1日施行)为依据。全书体例上,新颖、简洁、合理。内容上,推陈出新,注重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既有对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知识全面、准确的阐述,也有对相关的法律前沿问题的研究。本书体现了较强的实践性和广泛的应用性,是当前高等法学教育和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理想用书。
本书的篇章结构由主编设定,撰稿人及写作分工如下:
江晨**、二章
张进德 第三、四、五、六、七章
刘英明 第八、九章
孙青平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二十一章
潘牧天 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章
梁玉超 第十六章
潘光达 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章
张娜 第二十五章
由于时间仓促,又限于作者的学识与水平,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