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阶段
思想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历史性和阶段性,法律思想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同时,思想意识形态又有相对独立性和内容的特定性,法律思想与各种法律活动相生相伴,其发展阶段又不完全等同于社会的历史分期。
史学界通常以(王朝的)年代为顺序将历史分为:上古时期(公元前2l世纪~前476年),即夏、商、周时期;又称奴隶制社会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中古时期(前475年一1839年),即战国至清代鸦片战争以前的时期;又称封建制社会时期。近代时期(1840年一1948年),即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时期;又称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期。现代时期(1949年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又称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思想史界有不同的历史分期方式,如侯外庐主编的《中国思想史纲》采取奴隶制、封建制、半封建半殖民的时期区分;肖公权的《中国政治思想史》以内容特征为标准分为“封建天下”、“专制天下”和“近代**”三大思想时期;张国华则将历史朝代与思想宗旨结合起来,区分为夏商西周的神权法和礼治、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明清之际的启蒙、洋务派、资产**改良派与革命派,以及清末的礼法之争;而多数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是按历史朝代进行分期的。
鉴于中国传统思想源远流长,其本身的形成、沿革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既有线索可寻,又有阶段可分。所以,笔者认为,作为中国传统思想一部分的传统法律思想也相应地经历了起源、形成、成熟、衰落、变革等阶段,每个阶段的法律思想与当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相适应,各个阶段均有其思想**和相应的代表人物。具体表述如下:
一、萌发时期
现行的历史年代按照西方的公元制(以耶稣生年为公元元年),分为公元前和公元后两大阶段,而中国古代纪年则以王朝或帝王为标志。没有文字记载时,便以传说人物为代表;按先后顺序,依次排列为:女娲、神农、伏羲、黄帝、尧、舜、禹。 近十年来,我只有很少的文字发表,“事务缠身”纯属托词,主要是懒散的缘故。如果非要追究其他的原因,那只能说是“少学薄术”(比“不学无术”稍好点),不敢下笔。特别是当看到如今的法学研究成果,尤其法律史学著述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我更觉得自己才疏学浅,于是只看不说,或多看少说。面对学界的浮躁,“文抄公”、“下载翁”们的得意,以及不顾史实、标新立异,甚至“学术造假”的泛滥成灾,我自惭形秽,既明知跟不上形势,便索性采取“述而不作”的态度,只说不写,或多说少写。除非“任务”强压在身,不得不写时才动笔。
这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李传敢社长邀我参与《“十一五”****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的撰写,希望这套教材简明、准确、能反映新的成果并适合法律本科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使用,同时教材不采取惯常的一入主编、众人执笔的做法,而是由一个作者独立担纲。教材是教与学的基本依据,现行大学教材中**的不少,但也有讲稿搬家、空话太多、书本太厚、价钱昂贵和宜看不能讲等通病。我在给硕士、博士们讲法史时,常苦干找不到一本较合适的教材,于是只用“提纲”上课,而给学生们“布置”了一堆参考书(其中教材很少)。因此,传敢君的想法与我不谋而合。于是,就强迫自己排挤他务,凝思纲要。但是,“书到用时方恨少”,动笔时才知道上述的“通病”其实是撰写教材的快捷方法,然而,为了不雷同只能自设体例、另辟蹊径。
中国法律思想史所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关于法律的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形成、沿革、演变、发展的过程与规律。本书取名“新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前面之所以加“新编”,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我曾参加了由**法学家张国华、饶鑫贤教授任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下册)的撰写,而本书既保留了前书的主要观点,又在体例、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变更。恩师仙逝,时在念中,将这点心得冠以原名,也是为了**的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