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的性质
关于民法的性质,我国民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不完全相同的表述。①归纳起来,民法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何谓市民社会,何谓市民,从古到今,曾有不同的看法。古希腊、罗马一直有城市**的传统。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的标志,也是其区别于周围野蛮社会的标志。以此为背景,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其含义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自然(野蛮)社会的概念。他们所谓的市民,是指在城市生活的人。但现代市民社会的概念则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反映,它是由黑格尔在吸收了众多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并由马克思予以完善的科学概念。②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之间的阶段。他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大化的“经济人”。因此,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大社会亦无不可。
马克思认为,自从私人利益和**利益产生之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因此,社会中的每一个独立的人也都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的成员。在市民社会中,他是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即是说,市民就是私人,他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而在政治**中,他是作为“公人”进行活动,他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不过市民社会和政治**这种在逻辑上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它们在现实中也始终是分离的。比如,在黑暗的中世纪社会中,政治**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叠合的。那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政治**与市民社会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 本教材是按照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教材建设方案编写的,是供财经专业学生使用的教科书。
这本《经济法》教材除了介绍经济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外,还介绍了相应的民商法基础知识。我们之所以采取这种写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大学生掌握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知识。这些基本法律知识不仅包括经济法知识,而且包括民法、商法等知识。②民法的基本原理不仅是商法的入门**知识,而且也是经济法的入门**知识。多年的经济法教学实践证明,给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讲授经济法课程,若囿于经济法学科和部门法的限制,只是单一介绍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使缺乏民法知识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难以理解,教师们也感到难讲,教学效果难以如愿。③过去的经济法教科书,几乎都是把商法与经济法混淆不分,即把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本该属于商法范畴的法律制度都视为经济法加以介绍,这样不利于学生正确、深刻地把握该类法律的本质和特点。④由于上述的经济法教学误区,加之我国经济法、商法的不完善及其理论的落后,我们的经济法教学往往注重讲一些具体规定,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些具体规定背后的基础理论。鉴于此,本书在内容和结构上作了较大改动,增加了较多的基础理论内容,目的就是想加大讲授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基础理论的分量,力图避免只传给学生"钥匙",不重视传给学生"开锁"的方法的旧套路。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西南财经大学教材委员会和教务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错误或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