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金融监管法律责任
一、金融监管法律责任概述
虽然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争议,“以致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学界乃至世界法学界尚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并能适用于一切场合的法律责任的定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三层含义:必须有法律规范的事先规定;必须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由**强制力保证实施。①
根据其性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责任分为作为责任和不作为责任。“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违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责任既有作为责任,也有不作为责任。
二、金融监管机构��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责任
为了适应金融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在法律上必须建立对金融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范的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违反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未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违反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违反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说来,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包括财政融通和信用融通。在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金融仅指信用金融,即狭义的金融。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因此,规范金融关系的金融法无疑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金融法有着规范金融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同其他部门法一样,金融法也有着自己的体系。金融法的体系是指金融法的制度体系,是现实的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我们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者主线,将金融法的制度体系贯穿起来。按照立法效力,构成金融法的渊源体系;按照调整对象,构成金融组织法、金融交易法、金融调控法和金融监管法的体系;按照现实的立法体系,或按照立法文件形式,可以分为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管法等。
金融法学就是以金融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为了满足金融法制建设对金融法治人才的实际需要,我国在法学专业、金融学以及经济学等专业都设置了金融法课程,因而,相关教材建设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自金融法课程开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教材建设进行了潜心研究,撰写了一批教材,培养了一批金融法人才。
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急遽转型的历史时期,经济、法律发展变化较快,因而,总体说来金融法学研究与金融法教材的编写显得较为滞后。截至2007年,新的金融法教材十分罕见,无疑,这与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法人才培养的需要相差甚远。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及时编写了这部教材,希望能够满足新时期金融法教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