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竞争和竞争相关理论
**节 竞争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市场主体在竞争的压力下不断努力,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竞争与市场是联系在一起的,竞争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在市场中才能得到验证,因此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市场的竞争。由来自8个发达资本主义**共19位作者所组成的里斯本小组指出:“竞争成为工业家、银行家、政府商业贸易与产业行政机构*重要的目标。工业家、政治家、经济学家、金融经理、技术人员、工会都把竞争作为他们的信条。竞争的无上命令是他们辩论与建议的焦点。在政治讲话、报纸、书籍、管理讲座与研讨会上,‘竞争’这个词汇的使用频率超过了所有词汇。”
德国路德维希·艾哈德说:“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它保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俱来的种种利益,终于归人们的享受。”
一、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一)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宇宙中的普遍现象,在自然界中,物竞天择是自然法则,人们无法改变它,而竞争也同样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如商业竞争、体育竞争等。竞争已成为当今世界*基本的社会现象,市场上大多数企业的相互关系都具有竞争的特征,即使出现企业合作的情形,我们也会发现,许多企业的结盟也是出于对抗竞争的需要。
竞争是—个古老的概念。我国古代《庄子·齐物论》中就存在“有竞有争”的语言,郭象对此句的解释是:“并逐日竞,对辩日争。”所以我们喜欢把一些可以分出胜负或互相争胜的运动称为竞赛、竞技。而达尔文在其生物进化论中也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因此,竞争的一般含义就是互不相让,压倒对方,取得胜利。竞争在经济学中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伴随着社会分工和具有各自经济利益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存在而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但不同学科、不同学者对竞争的理解是不同的。竞争法视野里的竞争是指经济竞争或市场竞争,但目前法学界对竞争还没有出现权威性的定义,其对竞争的看法与经济学对竞争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还没有从法的角度对竞争作出具有法律特色的界定。正因为如此,澳大利亚贸易限制行为法的注释者对于“竞争”的界定才称:“在本法中,实际上并未界定其含义……它已经留给法院运用成熟的经济学原理,去界定该术语。”
从经济学上讲,竞争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也有观点认为,竞争是生产经营者以较有利的价格、数量、品质等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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