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票据与票据法
**节 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为有价证券之一种,现代票据制度与有价证券制度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债券、股票、基金受益人证券、提单、票据等均属之。
“有价证券”一词为德国学者所首创,其主旨在于将可流通的权利证书与普通的合同性权利文件相区别。这一概念*初为1861年德国商法典所采用,后在大陆法**中流行。根据《瑞士债务法》第965条的概括,有价证券是指_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书,离开了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他人。《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作了大体相同的概括,该法第l992条明确规定:有价证券上权利与有价证券不可分,该证券上权利是指有价证券的占有人在提交有价证券时,对证券中记载的给付享有请求权;在有价证券转让时,即使占有人不是权利的享有者,向占有人无恶意地或无重大过失地履行给付的债务人,其责任亦消灭。英美法基于对流通证券的可“自由流转性”立场,通常以列举方式概括证券的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