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项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政策中均有直接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项原则本身也是不断发展的,对“相协调”的要求和内容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前,基本上是环境保护附属于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要求将环境保护提高到与经济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赋予这项原则新的生命力。
这一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这种客观要求在我国尤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其中也包括了对清洁、优美环境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具体化,这是我国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的目标和本质。二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直接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当代环境法的实质,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环境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尤其应当重视以下几个领域:
首先是在决策领域,应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各级决策部门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委和**环保局于1994年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这项原则在决策和计划领域的贯彻,也体现了党和**制定的宏观经济决策以及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预测性功能具有
……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