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辩的历史、语义与定位
三、抗辩在民法上的定位
(一)抗辩规范在民法规范中的定位
德国学者Kurt Schellhammer指出,整个德国民法典由权利基础规范、对立规范或辅助规范构成。其中权利基础(Rechtsgrundlage)规范主要指请求权规范,即产生和取得请求权的规范。辅助规范(Hilfsnorm)是与权利之产生相关,但并不直接涉及权利的产生,仅为权利产生提供准备的规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根据买卖合同,物的出卖人有义务将物交付给买受人,并使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买卖价款,并受取已经买受的物。依据这一条规定,买受人的标的物移转请求权以及出卖人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得以产生。因此它是一项请求权规范。而这两项请求权得以顺利产生必须以合同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因此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行为能力的规定即为辅助规范。对立规范则由广义上的抗辩规范即需主张的抗辩规范和无须主张的抗辩规范组成。
在导论中,笔者也曾提到,罗森贝克创立的要件事实理论是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核心理论之一,而证明责任又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核心问题之一,要件事实理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可见一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诉讼法学理论,依据的却是实体法规范的分类理论。所谓要件事实就是指产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要件对应的该具体事实。简言之,即用于判断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之法律效果的直接必要事实。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以及权利的消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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