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西藏的地位问题
*近抽空读了范普拉赫撰写的《西藏的地位》一书。这本书从法律的角度论述了所谓“西藏的合法主权”问题,现就范普拉赫先生的这个问题谈一些我的看法。
《西藏的地位》论述所谓“西藏的合法主权”问题,内容与夏格巴的《西藏政治史》、黎吉生的《西藏简史》一样,基本上都是老调重弹,没有什么新的资料依据。要说有什么新花样,那就是引用了许多国际法的准则或原则,讨论“西藏是否享有合法的独立地位”。我认为范普拉赫用国际法来讨论西藏问题本身就有张冠李戴之嫌,大家都知道,国际法(又叫“万国公法”)是**之间的法,它只适用于解决**之问的关系。而范普拉赫的书中所讨论的对象——“Tibet”,一是指藏族地区,这是地域的概念;二是指藏族,这是民族的概念。《西藏的地位》一书从头到尾混淆了民族与**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把“Tibet”(藏区)或“Tibetan”(藏族)与**混为一谈,因而得出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这就像用国际法讨论美国联邦政府与美国印第安人的关系一样,弄错了对象。
从地域上说,英文中的“Tibet”包括了西藏和藏族聚居的地区这样两个不同的地域概念。前者是指西藏自治区,后者是指中国境内所有的藏族自治地方。二者的区别我们是很清楚的,而一些外人却未必清楚,也有一些人则故意混淆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地区的概念。藏族聚居地区包括藏族传统的三大历史地理区域,即上部的阿里、中部的卫藏(今天西藏自治区的大部分地区)、下部的朵康(今天甘、青、川的大部分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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