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企业所得税总论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制度演变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制度源远流长。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人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有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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