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章 侵权与侵权法
**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法的性质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使用“契约”、“契约行为”、“契约责任”和“犯罪”、“犯罪行为”、“犯罪责任”等词语,但他们很少会使用“侵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等词语。近些年来,随着侵权案件的大量增加,随着侵权法地位的日益彰显,“侵权”、“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等词语日渐深人人心。但总的说来,同“契约”和“犯罪”等词语的广泛认知程度相比,“侵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等词语还没有获得整个社会的高度认可,更不可能达到耳熟能���的地步,因此,在现代社会,“侵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只是学者和司法判例经常使用的词语,社会公众很少会使用。①
学说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侵权”、“侵权行为”等词语源于拉丁语tortus和twisted,其本来的含义是指被扭曲和弯曲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偏离了正道,有污点,因此,应当被社会所反对。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侵权所具有的此种含义逐渐从日常用语中退出,逐渐成为法律上的专门词语,并且逐渐成为一种具有技术性含义的法律术语。②然而,此种技术上的含义是什么,各国的制定法并没有作出说明,因此,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应当由学说去完成。总的说来,关于侵权行为的界定,学说有两种理论即法定义务违反说和法定利益侵犯说。 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新原则和立法的*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