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西方行政制度的起源
第二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制度
一、王政时代的罗马
这一时期,罗马处于勒克斯(Rex,王,相当于荷马时代的巴塞勒斯)的统治下。国王具有特定的宗教功能,这一功能他委托给由他在**中选出的官员们。神圣法由五位大祭司以及三位先知组成的团体进行解释。国王负责对外关系,签订条约,进行战争,审判刑事案件,负责任命法官。王由库里亚大会选举。库里亚大会是按胞族召开的民众会议,由全体氏族成年男子参加。库里亚大会可以由王在任何时间召集,但它只能对国王的建议用欢呼表示通过与赞成,甚至进行讨论的权力都没有。
公元前6世纪时,罗马平民与氏族**之间的矛盾不断发展,导致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约公元前578~前534年)的改革。塞尔维乌斯首先按财产多少划分居民等级,再按照各等级来组织兵役、选举和税制。拥有不同财产的等级出不同数目、不同兵种的百人队,百人队组成森都里亚大会。库里亚大会的一些重要职权,如宣布战争、选举官吏、重大案件的审判等都转归了森都里亚大会。这个体系与希腊雅典的财权制很像,只是罗马以百人团单位投票,而不像雅典是一人一票。实际上,除了个别争议极大的问题外,第二等级以下几乎没有投票机会。
家庭是城邦的基本单位,父亲在他自己的小王国内行使独裁性的法理权力,在王政时代,民政由各家族的父系家长管理。因此,如同希腊与其他同时代的共同体一样,行政管理也是以部落为基本单位,由部落官员根据国王的命令征集士兵与税收。*初,罗马有三个部落,分成三十个库里亚。这些部落的联合会议构成*初的罗马人民大会。塞尔维乌斯改革后,在罗马城内建立四个地域部落作为管理居民的行政单位,以代替原来的三个血缘部落。它们各以所在山丘为名;城郊农村则划分为15个地区部落。
虽然王拥有无限权力,但他的职位并非是继承的。国王死后,**权力回到元老院的手中,它任命一位过渡王,并帮助任命下一任王。因此,元老院在王政时代的罗马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使从法律上来说它的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但是却具有重要的权威。
王政时代的罗马公共管理体系并不需要大量**,绝大多数开支由国王私人地产、关税、盐专卖权、罚金来提供。多余的资金则储藏在神庙的国库里,国库的钥匙由财务官掌管。罗马在宗教上采用多神崇拜,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十分紧密,常常城邦在采取某些行动,例如打仗之前必须请求神意,神意由一群专业的巫师解释。这些巫师即为*初的罗马官员中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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