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会结构都是理智(reason)和其他事物的产物。这理智不断地在设法实现它所认为的“应然”。这就是黑格尔所谓“实在的必是合理的”(what is,is rational)。但他不说一切“存在的”(exists)都是合理的;而只说一切“实在的”(wirklich)都是合理的。“实在的”所以是合理的,正因为——也是只因为——这句话的另一部分:“合理的是实在的”。这就是说:准向着理智的努力必须形之于事实,所以事实中的合理部分才是它的主要部分。例如一个人苟认:现有的财产制度和家庭制度是“错误”的(wrong),这句话在他或许是对的。但他若是说:这些制度是“不正当”的(not right),这样他就错了。因为无论现有的财产制度等在其他方面怎样,但它们总是一种向着理智的努力(efforts toward reason)。并且,它们是一种具体的努力,不只是空谈。依前一个理由说,它们是**正当的。就后一个理由说,它们比任何其他理想之仅为理想者,已高得多多。任何新的制度,逍遥地想来取旧者而代之,是不会“正当”的。它们要成为正当,须在已成了“实在的”(wirklich)之后;这就是说,须在它们和世界上正在行动中的活理智和良心已经发生了关联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