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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概论(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威廉·欧内斯特·霍金代表作品,复旦大学教授、法学家费青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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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概论(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威廉·欧内斯特·霍金代表作品,复旦大学教授、法学家费青翻译)

  • 作者:威廉·欧内斯特·霍金 著,新华先锋 出品
  •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201189857
  • 出版日期:2023年08月01日
  • 页数:201
  • 定价:¥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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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律哲学概论》全书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作者比较和批评了德国近代两位法学家——柯勒和施塔姆勒的学说,后半部分阐述了自己的法律哲学。霍金并非法学家,在本书中,他以哲学家的思维探讨了非法学者所不敢尝试的法学问题。本书不仅能使不学习法学的人知道怎样去思考法学问题;也能鼓励学习法学的人充分运用自己的思维。
    文章节选
    任何社会结构都是理智(reason)和其他事物的产物。这理智不断地在设法实现它所认为的“应然”。这就是黑格尔所谓“实在的必是合理的”(what is,is rational)。但他不说一切“存在的”(exists)都是合理的;而只说一切“实在的”(wirklich)都是合理的。“实在的”所以是合理的,正因为——也是只因为——这句话的另一部分:“合理的是实在的”。这就是说:准向着理智的努力必须形之于事实,所以事实中的合理部分才是它的主要部分。例如一个人苟认:现有的财产制度和家庭制度是“错误”的(wrong),这句话在他或许是对的。但他若是说:这些制度是“不正当”的(not right),这样他就错了。因为无论现有的财产制度等在其他方面怎样,但它们总是一种向着理智的努力(efforts toward reason)。并且,它们是一种具体的努力,不只是空谈。依前一个理由说,它们是**正当的。就后一个理由说,它们比任何其他理想之仅为理想者,已高得多多。任何新的制度,逍遥地想来取旧者而代之,是不会“正当”的。它们要成为正当,须在已成了“实在的”(wirklich)之后;这就是说,须在它们和世界上正在行动中的活理智和良心已经发生了关联之后。
    目录
    著者原序 前 论 一、过去的成就 _004 二、施塔姆勒的标准 _017 三、柯勒的标准和它的应用 _030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间的歧异点 _043 后 论 五、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_052 六、假定权利 _063 七、自然权利 _074 八、对于立法者的几个特种指导 _092 译后语 _105 附 录 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 _116 谒施塔姆勒氏记 _126 几种法律否定论之检讨 _134 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 _146 国际私法上反致原则之肯定论 _164 自 传 _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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