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序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打破闭关锁国枷锁,实行改革开放持续探索的扛鼎之题。盖因“财政是**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其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结构及资源的配置,乃是决定**大厦岿然的关键。由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何为“科学的财税体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深思的问题。诚然,“**治理”相较于“**管理”,更加突出法治在**治理中的作用,但财税法治化实现的方略与路径任重道远。
首先,财税法治有待财税法基础理论的夯筑。财税法基础理论源自宪法思想的指导。从我国历史上来看,古往今来的改革总是以“变法”“修律”的方式进行,而“变法”和“修律”的**亦垂青于财税问题。诸如商鞅变法中的统一租税制度改革,再如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和“方田均税法”,而明代的“一条鞭法”则更甚更显。苏轼曾言:“财政,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
其次,财税法治有赖于财税法的理论承接与社会现实回应。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多年实践来看,现代化的浪潮推动了我国财税体制从传统的“**财政论”到“公共财政理论”的历史嬗变,使我国公共事业的建设发展取得了****的进步。尤其是在“利改税”和“分税制”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与调整中,我国税法功能由弱到强,由粗陋到渐成体系并日臻完善,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比较完整的税收法律理论和制度体系。概言之,“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以确保财税法治的经济功能;“促进社会公平”以强化财税法治公平、正义和公开原则的社会功能;“实现**长治久安”以彰显财税法治的政治功能;完善环境税、资源税等税种和税法,以实现财税法治的生态功能;拓展财税法治文化,以因应社会文化现代化发展的全新内容。从财税的深度而论,**从市场主体和公民私人财富中获得财产的行为,虽然有其无可辩驳的法理依据,然而就其现代财税法治理念而言,**对市场主体和公民财产权利的有限限制,当然涵盖了**和公民社会生态不可或缺的“社会契约”前提的存在,涉及**与社会的界限、**与市场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财税支出涉及**如何使用公共资金的问题,财税监督又涉及**、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由此可见,财税法治从广度和深度上决定了**治理所依附的财富及力量之泉源。
综上,即是我们广聚财税法治研究成果,倾力打造财税法治精品,编辑出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法治研究文库》之初衷。
《财税法治研究文库》由西南政法大学财税法学研究团队主持编辑出版,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怡教授担任总主编。收入文库的成果将涵盖财税法���础理论研究成果,财税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财税法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程序法学等法学领域交叉研究成果,以及财税法学与制度经济学、管理学领域交叉研究成果。在张怡教授的带领下,我校已在衡平税法、民生财政、人本税法等领域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研究成果。更进一步,我们将围绕**发展战略和社会重大现实问题展开多学科跨专业的深入研究,期望通过《财税法治研究文库》的编辑出版,加强财税法学界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奉献出高质量的智识成果。西南政法大学在努力实现“国内**、国际知名”发展目标的征途上,这支财税法学研究团队也将以“惟精惟一”的学术态度,怀揣“家国情怀”,努力成就一方“名山之业”!
是为序!
付子堂
2016年5月19日 代序 预算法的公共财产法属性
作为财政法的“龙头法”,预算法在当前相关财政制度法律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代行了财政基本法的主体功能,已经成为财税法学研究的“经济宪法”。预算法既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债务、财政转移支付等财税制度的法律依据,也肩负着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的历史使命。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提升为**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现代财政制度已经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向“匹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的财税体制不但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的制度保障,而且具有了促进社会公平、实现**长治久安的治理功能。进而,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预算法已经架设了政府与市场、**与地方、人大与政府、公民与**等多元治理主体沟通的桥梁,必然为中国式财税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基于此,本书试图将“匹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预算制约与协调法律机制研究的核心目标,回答预算法如何从“预算管理法”转向“管理预算法”,并*终实现“公共财产保障法”的成功转型。
本书的研究思路遵循财税法学界倡导的问题意识,从预算制约与协调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入手,尝试反思预算权利与预算权力、预算收入权与预算支出权、预算法的三重使命之间的逻辑关联。首先,提出了预算治理从家国性、政府性向公共性的理念转变;其次,提炼出预算效力从“税收法定”的收入控制转向“预算法定”的收支并重规制功能;*后,回应了预算法如何实现“预算管理法”“管理预算法”“公共财产保障法”三重使命。
本书的研究着力点可以区分为“预算主体”“预算功能”“预算行为”“预算技术”4个核心范畴,不仅运用了传统法学文本研究的教义学分析方法,而且借鉴了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既立足于预算法学研究框架的建构,不至于陷入政治学、财政学等学科的研究窠臼,又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将其纳入法律体系框架,落脚于建构能够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机制和学术体系。
因此,在预算治理主体上,本书试图跳出传统的公民与**叙事角度,扩展出**与地方,以及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等预算主体在预算制约与协调机制中的法律地位,建构当下财政如何作为**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话语体系;在预算治理功能上,鉴于政府性基金、特定目的税等财政收入符合课征目的与用途特定的“二元建造机理”,本书试图阐释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之间的法律关联,提炼出“财政法定”原则并协调“税收法定”和“预算法定”的基本原理,回应学界试图建构的财税法一体化努力方向;在预算治理行为上,本书试图纠正当前仅将预算编制权限定为政府专属事权的狭隘认知,认为预算编制具有过程性,而非节点概念,预算编制的核心是预算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形式表现为事权、支出责任、财权与财力,进而在政府与市场、**与地方之间形成纵横协同的治理格局;在预算治理技术上,本书探讨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在预算编制中的法律关联,认为动态的预算平衡是财政可持续的制度基础,应建立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配合机制,实施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收支一体绩效管理,回应当下保持财政可持续的实践探索。
囿于当前财政制度的政策化倾向以及法治化程度偏低等问题,学界似乎具有相关研究的畏难情绪,往往倾心于税法学研究,反而忽略了财政法学这一“富矿”,以至于本应“两翼齐飞”的财税法学研究出现了明显“偏科”。在笔者看来,税法学和财政法学构成了财税法学研究的“一体两翼”,固守于单一领域均可能导致相关研究的狭义化,反而不利于财税法的一体化,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价值、法律体系和协同治理构造。因此,本书试图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监管纳入公共财产法的研究框架,证成了预算法的公共财产保障法属性,进而希望获得学术上的共鸣。诚然,即使笔者尽了*大努力撰写本书,也试图融合税法学和财政法学研究。然而,囿于资料、时间和视野局限,加之我国财税实践的日新月异,难免出现疏漏、不当乃至谬误之处,诚望读者方家不吝匡正。
岳红举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