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理解与适用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此后,国务院分别于2007年8月26日、2016年2月6日、2018年3月19日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共7章67条,主要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职责、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业主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物业管理 本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含义。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中也包括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它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形式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在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