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期间立法,严格限制期间适用上的例外性条款。期间制度作为诉讼及时原则的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直接关系着诉讼及时原则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我国立法虽然也对许多诉讼行为的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受侧重于控制犯罪的立法思想的影响,我国期间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是期间立法的例外性条款过多,并且在适用条件上缺少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而给公安司法机关任意解释、拖延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但对于什么是“特殊情况”,立法却没有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特殊情况”任意解释,结果“特殊情况”变成了一般情况,提请审查批捕的期间大多被认为是7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上处处可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在诉讼期间的立法上应该严格限制例外性条款的适用,对于确有必要规定例外性条款的,应对例外性条款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期间制度的一般规定得到切实执行,防止侦控和审判人员在期间适用上任意解释,将期间的例外规定变成一般性规定。
3.确立集中审理制度,加速刑事诉讼的审判进程。集中审理作为诉讼及时原则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既有利于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法官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立法中予以确认和在司法中予以贯彻。而我国立法却未对审判的集中性予以应有的关注。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或者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但同时却未对这种延期审理作时间和次数上的限制,司法实践中难免导致有些案件被反复决定延期审理从而久拖不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我国未来的立法时将集中审理作为一项刑事审判原则作出规定,并建立严密的配套制度,如限定每一案件可延期审理的时间和次数、超期审理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从而有效推进刑事诉讼的审理进程,缩短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间。
另外,在设置诉讼及时原则的具体制度时,我们应该尽量将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作为价值取向,建立对超期诉讼的
……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建时间:2008-11-1 16:31:00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