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我们需要怎样的债权实现程序
春和景明,万物复苏,《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如期与各位读者见面了。20世纪90年代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谓“执行难”问题,将两个本无直接联系的法律制度——破产法与执行法“紧密”地结合到一起,同时也促进了破产法与执行法学术研究、立法完善的协调发展。作为清偿债务(实现债权)的程序,破产法与执行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有诸多关联,其不但在制度构建原理上有相通的法理,而且在程序运行上也存在交叉衔接的关系。基于上述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和民事诉讼法学科合力打造融破产法与执行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理论与实务为一体的《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为从事执行法与破产法教学、研究的师生及实务工作者,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繁荣执行法与破产法的学术研究,推动立法完善,改善和提升法律实施的效果。《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将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问题为导向,探讨执行法与破产法的基础理论,分析解决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难问题,加强对外交流,追求学术特色,传播学术智慧,彰显学术风采。
程序实体、相辅相成,是本论丛特点之一。在当今经济发展新常态之下,执行法与破产法皆广受社会各界重视,其功能看似泾渭分明,却又交织混同。所谓泾渭分明,即破产法强调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而强制执行法则采取多元化的债权实现机制,既有公平实现债权的程序机制(参与分配制度),也有依申请顺序实现债权的制度安排;执行法的基础为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法的基础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为个别执行之法,破产法为概括执行之法;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需要以存在生效的债权法律文书为前提,而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则必须具有执行依据。所谓交织混同,即执行法与破产法均源自古罗马法,都是人类历史中古老的司法制度;执行法与破产法皆是通过公力保障债权人实现权益,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法;执行法与破产法具有天然的内在程序衔接,总是相伴而生却各归其位,当债务人清偿能力发生变化,则债务清偿原则随之发生转化,破产法与执行法适用亦随之发生转化。《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循此原理,在理顺执行法与破产法之关系的前提下,力求解释各自制度及二者程序衔接与转化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促进执行法与破产法在各归其位、各安其职的基础上,能够彼此借鉴、协同共进、同步完善。
理论实践、知行合一,是本论丛特点之二。《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将以“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为价值导向,以理论研究指导司法执法实践,用司法执法实践检验理论研究成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在紧锣密鼓地有序推进,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来看,需要关注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强制执行法与民法典等之间的关系及制度协调。比如,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至第196条、第423条、第641条、第725条、第745条、第1145条、第1147条等,都将对强制执行程序相关制度产生影响。从理论视角来看,强制执行法的理论体系构建、基础理论等都有待深耕细作,拓展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比如,执行力与既判力的关系,执行力的扩张、查封相对效力等理论问题。从制度构建的实践需要来审视,我国强制执行立法尚需要建立和完善一些基本制度,比如,执行文制度或者许可执行之诉制度、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基于不同请求权差异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文制度涉及执行程序启动的问题,执行程序启动时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由审判机关审查后出具执行文;二是由执行机关审查。两种模式各有优势,审判机关审查能够对执行依据作出后的多样性作出应对,而由执行机关审查则更加**迅速。我国执行法应当采取何种模式,必须结合我国诉讼制度和执行体制来综合考量。同时,执行的信息化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986年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而后历时20年(1995年现行破产法草案完成)于2006年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该法开宗明义宣示其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在《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破产中“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问题。公司集团化发展增强了公司抵御商业风险的能力,但集团公司内部纷繁复杂的关联交易也给债权实现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集团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实质合并规则”适用边界的把握不但事关破产债权的实现程度,也会影响市场交易**。又如,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近些年,涉及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加,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够清晰,理论研究也尚显不足,特别是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性质的厘清、归责原则的适用等都有深入研究的余地。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企业破产法》如何与其对接协调适用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比如,*高额抵押权的问题、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问题、《企业破产法》对照《民法典》相应规则予以完善以使法律更加系统和协调的问题等。本卷的相关论文显然已经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和研究。
人类漫长历史证明,只有摆脱路径依赖,解除思想桎梏,才能迎来真正的发展进步。在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执行法与破产法不局限于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是影响、充斥着社会的每个空间和维度,同时执行法与破产法中有太多新课题需要研究,有太多新问题需要解决。《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秉持百家争鸣、不拘一格之原则,在不同理论、流派、风格间保持中立,不限制文章的选题与研究方法,鼓励程序法与实体法、私法与公法,甚至交叉学科的研究,希望能看到不同理论、观点间的争鸣与交锋,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同时,来稿无论为原创论文抑或是论文翻译,无论为研究心得抑或是案例评析,无论为法条介绍抑或是文献综述,只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故、合于规范,皆在本论丛用稿之列。本论丛在保障刊物质量的前提下,立志于为青年学者创建学术空间。大家之作固然欢迎,但本论丛坚持唯才是举,无论作者学历、年龄、职称、所在单位、曾获荣誉及成果积累如何,本论丛只关心文章质量,尤愿为立志从事学术研究的年轻学者提供开展交流的平台。
《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诞生于生机勃勃的春天,或许还带有些许稚嫩,但本论丛秉承程序与实体相辅相成,理论与实践知行合一,不拘一格、放眼未来的理念,在海内外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的支持、帮助与呵护下,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向着高水平法学专业连续出版物迈进,并期许借此能够为推动中国执行法与破产法的发展与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李燕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