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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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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

  • 作者:陈瑞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82115
  • 出版日期:2023年12月01日
  • 页数:360
  • 定价:¥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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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519782115
    • 作者
    • 页数
      360
    • 出版时间
      2023年12月01日
    • 定价
      ¥88.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本书不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更不是学术论文的汇集,而继续保留了学术随笔的性质。本书绝不是对法律格言作出专门研究的学术作品,不拘泥于法律格言的原始出处和含义,而是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利用这些格言所包含的理念,来作出新的理解和评论。或许,制度也罢,规则也罢,法律条文也罢,在程度上都属于“过眼云烟”,甚至稍纵即逝。但那些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理念”或“思想”,则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具有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我们之所以高度重视那些历经数百年而仍具影响力的法律格言,其原因就在于此。
    文章节选
    第三版序言
    转眼之间,《看得见的正义》面世近20年了。
    *初,这本书记录了我2000年之前在报纸杂志上发表的“豆腐块”文章,具有学术随笔的风格。2013年,在保留书名的前提下,我对这本书动了一个“大手术”,在将大部分时效性较强的文字予以删除之后,通过对一些法律格言的分析,来揭示法律背后的理念和准则,并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作出一定的解读和评论。第二版推出之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据说,这本书的读者不仅有法科学生、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界人士,还有更多的来自法律界以外的精英人士。记得在一次非学术性的讲座开始之前,主持人曾这样把我介绍给上千名听众:“陈瑞华教授还是《看得见的正义》的作者。”
    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法学研究经常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和影响。有人就曾对法学教科书作出过悲观的评论:“法律一修改,整箱整柜的法律书籍就得被捣毁。”与教科书一样,假如一部法学专著与法律条文联系过于密切,那么,在法律发生修���或者新的法律颁行之后,它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倒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它具有浓烈的文化品位,引用了不少典故、历史事件,与法律条文保持了应有的距离。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分析源自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引用了与某一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对于这些都需要作出必要的修订。考虑这一点,笔者在新版本中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对于所有与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都进行了替换,以尽量消除那些过时条文的痕迹和影响。
    与此同时,通过认真通读第二版的全文,笔者发现,有几个法律格言具有较大的影响,经常被人引用,却没有在本书中获得应有的位置。因此,本着对读者负责的原则,笔者重新浏览了坊间出版的几乎所有涉及法律格言的出版物,经过慎重选择,*终增加了四个重要的法律格言,并分别对其作出评析,将其编入本书。细心的读者可以将第三版与第二版对照一下,看看究竟有哪些新的格言增加进来了。
    在《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行将付梓之际,笔者有必要再次交代一下本书的撰写宗旨。本书不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更不是学术论文的汇集,而继续保留了学术随笔的性质。既然是“学术随笔”,就带有“散文”的风格,具有“夹叙夹议”的叙述方式,既要关注一些法律问题,也会作出相应的评论。本书绝不是对法律格言作出专门研究的学术作品。其实,很多格言在形成之初,都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语境和含义。尤其是罗马法时代的很多格言,都必然受制于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但时过境迁,这些格言经过法律移植和法律传播,已经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文化价值。例如,原来形成于罗马法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等格言,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早就不再保留原来的意思了。至于本书引用的一些源自英国法的格言,经过多年的传播,也早就被赋予更为广泛的意义了。例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平等武装”“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警察是法庭的仆人”“正义先于真实”等,早就脱离了英国法原有的语境,而具有了更新也更为丰富的含义。正因如此,本书不拘泥于法律格言的原始出处和*初含义,而是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利用这些格言所包含的理念,来作出新的理解和评论。
    制度也罢,规则也罢,法律条文也罢,或许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过眼云烟”,甚至稍纵即逝。但那些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理念”或“思想”,则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具有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我们之所以高度重视那些历经数百年而仍具影响力的法律格言,其原因就在于此。
    笔者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孙东育女士,有了她的专业精神和执着诚恳,才有了这本书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三版的可能性。笔者也要感谢高山先生,他不仅是一位极富才华的专业法律编辑,也是一位编辑艺术家。任何书籍一旦面世,就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和价值。《看得见的正义》从2000年诞生,到2013年在北大出版社获得新生,都得益于某位出版家的慧眼卓识。如今,这本书的第三版又托付给法律出版社,更有可能获得脱胎换骨般的再生。笔者相信,这本书由高山先生接手编辑事宜,不仅会延续既往的辉煌,还将给读者出乎意料的惊喜。
    笔者期待着,《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将会使更多读者获得阅读的愉快感,引起深刻的反思,启发新的智慧和灵感。
    陈瑞华
    2018年9月6日于北大中关园 第二版序言
    作为我的**部法学随笔集,《看得见的正义》于2000年初版面世。经过十几年的时间,这本小册子不仅在坊间难觅踪迹,可能很多读者都快将它遗忘了。
    这本书记录了我20世纪末对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的所思所想。书中的很多内容都带有“学术下脚料”的性质。书中将那些在大部头的学术著作中难以包容进去的“小灵感”“小火花”,以较为轻松的方式展示出来,带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示。不仅如此,该书中的不少章节都针对当时发生的一些案例,以“豆腐块”的形式在报纸杂志上发表过,带有明显的“法律时评”的意味。
    近年来,不断有出版界的朋友建议我重写《看得见的正义》。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作为书名,《看得见的正义》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作为一种理论提炼,“看得见的正义”属于对程序正义的*经典概括;而在思想容量上,《看得见的正义》可以与不少大部头著作相媲美。
    起初,我对这种出版建议并没有动心。毕竟,时间是学者*重要、*稀缺的资源。要让一个学者在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里,投入到一本书的写作之中,确实需要令人信服的理由。以现在的眼光来看,《看得见的正义》中的不少内容都有些不合时宜了。况且,我近年来越来越远离大众媒体,写“豆腐块”的机会越来越少,有限的心思也更多地放在学术思考上,而不是参与“公共评论”上了。
    但是,《看得见的正义》的部分章节还是富有生命力的。尤其是该书对几个**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不仅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而且渗透着一种为一般法学著作所少有的“文化味”。假如以这几个章节为基础,重新对本书进行加工,或许能写出一部富有趣味的小册子来。
    后来,北大出版社准备出版一套围绕法律格言来展开的法律随笔集。我这本《看得见的正义》受到策划者的青睐。责任编辑白丽丽女士以极大的耐心劝说我以程序法的法律格言为线索重写这本书。
    经过再三考虑,也禁不住白丽丽女士的“循循善诱”,我*终答应出版《看得见的正义》的第二版。说来汗颜,围绕程序法的格言来写一本随笔集,这是当年李仕春博士曾给过我的建议。可惜我当时不想在这本书上花费太多时间,就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如今,13年过去了,我*终还是要按照法律格言的线索来重新修订此书。
    答应之后,接下来的就是对该书的框架结构进行重新编排。通过对拉丁文法律词典和英文原版著作的大量检索,*终确定了20多个法律格言。就其出处而言,这些格言既有来自罗马法时期的**法谚,如“谁主张,谁举证”“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一事不再理”“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等;也有来自英国法中为人们喜闻乐道的格言,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听取另一方的陈述”“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等。不仅如此,我还将一些被人广为引用的法律陈述作为分析的对象,它们既有**法学家的名言名句,也有那种为人们所约定俗成的法律论断。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保留了率性而为的特点。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论断的解读,我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条分缕析”,或“旁征博引”,讲述了一些道理,分析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理念。书中少有那种动辄鼓吹制度改革的激情和煽动,而多了一点经过长时间积淀才有的沉静与从容。
    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常让人感慨万端。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说过:“法律教育之所以成为可能,只是因为法是由变动不居的条文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构成……立法者大笔一挥,法律条文就可变更。但此外也还存在一些不能随意变更的其他要素,因为它们是同我们的文明和思想方式密切联系着的:立法者对它们就像对我们的语言或我们的推理方式一样,无法施加影响。”法律格言及其所体现的法律思维方式,恰恰就是法律条文背后的重要因素,它们经过历史的积淀,超越了不同的文化,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
    本书插图中的绘画均为18世纪意大利画家乔瓦尼·保罗·帕尼尼(Giovanni Paolo Pannini)所绘的古罗马历史风景。古罗马文明对现代法治影响深远,希望这些恢弘壮美的历史画作能为本书的阅读增加恍然千古如一梦的别样韵味。
    笔者期待着这本《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能够给读者带来新的灵感,并使读者在阅读本书过程中获得新的愉悦。
    陈瑞华
    2013年5月1日记于北京大学 初版序言
    人类获得知识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为“读万卷书”;二为“行万里路”。通过读书,我们可以获取人类创造的大量知识财富,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探索未知的领域。但对于一个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来说,仅仅通过读书来获取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自己观察和思考的视野局限在书本里,就无法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执行的情况。因此,走出书斋,进入社会,融入司法实践之中,掌握中国司法制度运行的实际状况,获取大量的**手材料,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就显得格外重要。
    *近两三年来,笔者通过讲学、调研等多种途径,与一些地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接触。每次进行这种接触,笔者都感到“一种活生生的现实扑面而来”,自己的观念受到冲击,以往对司法实践的种种不准确的认识得以改变。笔者深深感到,理论与实践的距离被人们无形之中夸大了。实际上,司法实践不仅不排斥理论,而且极其欢迎那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解释、对司法界的改革探索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甚至在不少情况下,司法界所作的探索已经大大超越了理论,使现有的理论已不足以发挥其解释、启蒙和规范的作用。当然,学者提出的不少理论、学说、观点,尽管非常富有见地,但还主要存在于“象牙塔”中,盛行于课堂上、学术论文中,而无法为更多的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所了解。
    鉴于此,笔者一直有一种冲动: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甚至具有一定教育程度的普通读者写一本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中,我要把一些较为成熟的思想、观点透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并通过一种非学院式的语言表达出来。但由于“正式的学术研究”一直没有停下来的时候,而“为职称而学问”的环境又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这一想法也就一直埋在心里。
    机会终于来了。1999年春天,中国法制出版社策划出版一个“法学随笔”系列。当策划编辑李仕春博士向我询问有无兴趣参与进来的时候,我就一口答应了,并随即展开了写作前的紧张准备工作。
    *初,笔者曾将本书的书名定为《通过程序实现法治》——与书中的一篇短文标题相同。但考虑到这似乎更像一部研究程序问题的学术专著,而不太符合整套丛书的选题宗旨,因而也就放弃了。后来,笔者的第二部专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正式出版。这给了我更多的时间去考虑这本书的构架和书名问题。**夜里,笔者正在翻看一篇刚刚发表的论文。该论文涉及的是程序正义问题。当读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时,一个念头猛然间出现了:既然司法正义的核心也就是程序上的正义,而程序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又属于“看得见的正义”,那何不将这本小册子定名为《看得见的正义》呢?!于是,本书的书名就这样诞生了。
    在笔者并不太长的学术生涯中,本书的写作可算是*富有挑战性的一次学术经历。这是因为,对那些与一般民众有相当距离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问题,从理论上作出清晰的分析,而又尽量做到通俗易懂,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不过,作为一部学术随笔,本书不可能过多地讲究逻辑的严密性和体系的完整性。笔者的意图在于,通过整理自己从阅读、思考、观察、访问中感悟到的一些思想“火花”,带给读者一些新的观念和思路。
    当然,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书举出的不少案例往往在程序方面都有一定的瑕疵,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在合法性、公正性方面也有一些缺陷。这种“刻意”搜寻的案例并不能代表中国司法机构的整体办案状况。另外,本书对西方尤其是英美程序观念的重视,丝毫不意味着笔者对中国的制度、程序和司法实践一味采取批评甚至批判的态度。在笔者看来,面对中国人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甚至“重**,轻两造”的传统和文化,实在需要引进或提出一种与之完全不同的理念,使之对中国人的思维定式和价值追求形成强烈的冲击。或许,接受那种为英美人所坚持但不为英美人所垄断的程序正义观念,对于中国走向法治之路是有益的。
    在写作本书的前后一段时间里,笔者一直在为一部大部头的学术专著进行着忙乱而又痛苦的准备。或许,每一次超越自我的学术著作的产生,总会有无尽的“阵痛”和“躁动”相伴随。本书的很多思想都与这部著作有着直接的关联。笔者酝酿这部著作已达五年之久,意在写出能够代表笔者学术水准的“鸿篇巨著”。当然,在“鸿篇巨著”诞生之前,先给读者奉献出一部小册子,也是令人略感欣慰的。
    陈瑞华
    2000年夏于北京大学
    目录
    001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015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03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047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061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073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083 正义根植于信赖 095 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107 平等武装 123 正义先于真实 135 一事不再理 147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65 无救济则无权利 177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91 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205 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221 自由裁量权在于通过适用法律来发现正义 233 谁主张,谁举证 245 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255 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269 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279 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289 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密 301 谁来监督监督者 313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327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339 公平游戏 353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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