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引言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 **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概述及其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提出 **节 人工智能的定义和特征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的特征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过程、机理和概念界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过程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机理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界定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提出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问题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问题 四、涉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以人本主义法律观指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意义 **节 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基础理论 一、人本主义思想的历史演进 二、人本主义之“人”“本”解读 三、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内涵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考量维度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涉及利益分配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更关乎��值取向 第三节 “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正当性缘起、意蕴和旨归 一、“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正当性缘起 二、“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意蕴和旨归 第四节 “人本”价值: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目标和底线 一、“人本”价值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目标 二、“人本”价值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底线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节 哲学层面的主体 一、传统哲学对主体的发现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主体的发现 三、小结 第二节 法学层面的主体 一、自然人 二、非自然人 三、小结 第三节 著作权法层面的主体 一、作者 二、“视为作者” 三、小结 第四节 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的“类人”属性 二、人工智能不具备哲学层面主体的属性 三、人工智能不符合法学层面主体的资格与能力 四、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或视为著作权法层面的作者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著作权客体的适格性分析 **节 哲学层面的客体 一、与主体成“互渗关系”的客体 二、与主体成“相对关系”的客体 三、与主体成“偏正关系”的客体 四、小结 第二节 法学层面的客体 一、法学客体的历史之维 二、法学客体的逻辑之维 三、小结 第三节 著作权法层面的客体 一、著作权客体的历史之维 二、著作权客体的逻辑之维 三、小结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著作权客体的适格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准财产属性和“类作品”属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哲学层面的作品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层面的作品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 **节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原则 一、“分而治之”原则 二、“弱保护”原则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探讨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措施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民法孳息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单独立法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广义邻接权保护范畴的可行性 一、传统邻接权表现为“作品传播者权”具有历史偶然性 二、邻接权呈扩张之态 三、邻接权与“原始作品”以及“传播”的关联逐渐淡化 四、邻接权客体“无**性”以及“与作品(或作品相近信息)相关”的特性越发凸显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广义邻接权相适应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的具体安排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条件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期限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提出 一、文本数据获取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二、数据训练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三、人工智能内容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第二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困境 一、既有的利益平衡将被打破 二、侵权与侵权例外的判定更为复杂 第三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出路 一、文本数据获取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二、数据训练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三、人工智能内容生成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