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早期化是我国法学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从理论上对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做深入和有效研讨,对刑事处罚早期化及有关的刑法理论问题就不能达致合理认知。但是,从当前理论研究现状看,理论界对刑事处罚早期化的研究一般**于内涵揭示、理论功能等部分内容,对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的系统化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刑事处罚早期化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更是缺乏全面且合理的关注和探讨。当然,刑事处罚早期化不单单是刑法理论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层面上也有重要影响,历年刑法修正案中出现的诸多立法条款都表征了刑事处罚提前的现象,司法实践层面出现的犯罪门槛降低与犯罪标准前移等,也显现出与刑事处罚早起化问题密切相关。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以扩大恐怖活动犯罪圈,并加重刑罚的方式,应对恐怖主义带来的社会风险。具体表现为增设了六个新的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识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以及拒绝提供恐怖主义、**主义证据罪等。从刑罚设计上看,《刑法》**百二十条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