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轮回观察:碎步前行的中国税务律师之路
我从2011年3月加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并担任盈科体系**个筹建财税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至今已经有12年,也算是一个岁月的小幅轮回。我总希望能有个基于专业的梳理和归纳,对涉税案件办理的感悟和心得,通过纸面化、可视化和迭代化的方式做一个阶段性的注解,也给有兴趣的同行特别是准备进入税务律师行业的法律新人一个开放的共享视角,让其了解到真实的税务案件办理的客观全貌和生态景象。于我自己而言,也能在此基础上,进入下一个12年的继续努力和不懈求索。按照每3到4年一个标志性特点的典型案例的原则,我梳理了这12年来我们团队承办的涉税专业事项和争议解决全部案例,选取了4个典型案例来温故中国税收执法、司法过程中虽明显挂一漏万但也略具代表性的法治片段,并结合专业税务律师的执业经验和体会,顺便谈谈对未来中国涉税专业服务的长远展望。
“营改增”时代:朝向更加公平的流转税制改革(2011)
我记得我加入盈科体系后代理的**个税务行政案件是位于上海新天地的某意大利广告公司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当时担任我助理的是在上海交大法学院读研二的王鸿平,我当时担任上海交大法学院法律谈判实务课程的业界导师,按照谈判议程,他被分在我的小组,基于口才谈吐、专业基础和思维能力等方面都表现不俗的原因,很快他就以实习生身份加入了我的团队,并参与了该案的全部过程。这个案件的委托人是一家在国际上享有知名度的外资广告企业,承办了诸多500强跨国公司在华非常知名的广告业务,他们对于当时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不周全感到难以理解,特别是对于公司广告营业收入中直接外包给广告制作公司的业务款不能进行营业税差额申报的政策无法认同,且导致公司在单项业务中无法正常获利,于是聘请税务律师参与到与稽查局的沟通当中。
接受代理后,我们向主管稽查局提供了多份税务法律意见和多轮沟通,就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不周延性、政策的合理解释和相似政策的可参考性、可能的救济性处理建议等与他们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时任上海公司总经理和亚洲区财务总监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同时结合纳税人的其他稽查事项进行综合协调,*终在2011年金秋九月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结案。两个月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拉开全面“营改增”的全国序幕,该案可能也是上海营业税时代*后一批受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影响的不能实现公平税负的典型案例。
“放管服”改革:税务事项事后备案的法律效力(2015)
2015年,我们团队开始担任总部在厦门的一家以矿业、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集团的专项税务法律顾问。委托企业是该集团公司旗下某上市公司下属矿业企业,这家位于西部某省深山处的矿企遇到的主要问题是,2015年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后,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事项不再需要经过审批,只是需要在专业判断基础上自行安排备案,在此背景下,该企业在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业沟通的基础上,按照省发改委审批的矿产属性,同时秉承经营实质确认应享受的相关主体,自行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当期退税或抵税。该备案事项很快被所在省税务局负责上市公司公告涉税事项监控的小组了解,认为该矿企不应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并指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情况了解和约谈,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出具不予备案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接受委托后,我和上述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多次和所在县、市、省三级税务机关相关处(科)室进行沟通,涉及要点包括税务备案的法律效力、“放管服”改革政策适用的程序性理解,以及该矿企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条件等技术性事项。在该宗案件的初期阶段,纳税人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的不予受理备案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上级税务机关协调,在其撤回了相关通知书后,纳税人企业撤回了起诉。此后便进入了较长时间的沟通胶着阶段,我们也多次提交向各级税务机关就相关事项提交过多份涉税专业法律意见书。在此过程中,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到省城与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处长和分管副处长沟通,两人都比较专业,在友好气氛中也谈了各自的见解,不久后省税务局就安排省、市、县三级税务局相关主管人员乘坐两部公务中巴车到矿山现场进行调研,并*终同意接受纳税人企业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意见。
税惠小微企:认定税法主体的实质标准与避税判定(2018)
2018年,我们团队接受长三角某省某县一家中小型超市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代理其一宗税务稽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这是一家家族经营的中小型超市,由该公司负责人及其家属、亲戚从事经营,*开始是一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小超市,扩大门面规模后又增设了7家个体工商户,分别经营副食品、文具、日杂、大众化妆品、小家电等,后来在8家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便于与企业客户开展业务活动。这8家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是公司负责人的家属、亲戚,但实际在超市中的工作内容也不限于该个体工商户对应的经营区域,而是根据超市经营的需要从事理货、促销等工作,年终由超市负责人根据经营表现分红。由于财务管理能力弱,8家个体工商户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入库账本和财务账簿记录也比较混乱,仅能总体上了解每年的进出货、经营和分红情况。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近7年的销售过程中有累计开具达千万元的纸质发票,但大部分销售额并未申报纳税,品类主要为文具、食品和小家电,稽查局介入后要求该超市有限公司补缴税款。
在经过听证程序后,稽查局*终仍在2018年作出要求该超市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数百万元的税务处理和按50%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案遂进入行政复议阶段,该等两份税务文书被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撤回。当时,税惠小微企业的政策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中,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和严格依法征税成为当时税收征管政策的主流。我和本案县税务局稽查局长和县税务局分管副局长进行了充分沟通,他们认为纳税人所称错误代开就是虚开的理由不成立,还会涉及刑事责任,所以作出前述两份税务文书。其间,我们团队出具了专项税务法律意见,主张认定税法主体和是否构成避税,需要综合商业惯例、现场实地考察结论、纳税人意见、诚信推定和举证责任分配等事项后斟酌判定。经再次核查具体情况,*终稽查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以代开发票为由进行了行政处罚(相对补税而言总额较少),并以另外事由的小额补税结案。
政府公信力:招商引资中财政奖补事项的司法保障(2021)
2020年,我们团队接受西部某大型矿业集团公司的委托,担任某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承诺财政返还但无意兑现的行政争议案件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先后担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的代理人。虽然客户主张标的数额高达亿元,案情也比较复杂,记得当时统计核算数十家关联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数据时,用的是工程制图使用的大型纸张,并用一个系带的工程图纸专用筒随身携带,方便随时查看和讨论,开庭所使用的案卷资料也是以行李箱为单位进行统计。该案主要争议点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范围判定上,“上市”是否仅指**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这涉及附加财政奖励的强度;二是政策适用存在多个财政奖补政策情形下,该项目同时覆盖新旧政策时,应如何适用政府奖补文件;三是统计口径上,除该集团公司所涉税款外,是否涵盖下属公司的所涉税款,以及如何妥适判定政府奖补文件的行业要求。在这些问题上,当地政府与昔日的座上宾在很多意见上都不一致,遂引发争议,该集团公司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2014年11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2015年5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对国发〔2014〕62号文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各地已经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但以后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此后的司法实践也支持2015年5月10日之前政府面向招商引资制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代理本案后,在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而维持了行政复议决定后,我们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起新的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很快省政府便向市、县两级政府发出督促函,要求其履行政府承诺的奖补待遇。与此同时,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支持应当享受奖补待遇,但在数额认定上采取了较小的数额标准。其后,本案经二审、再审程序并*终在2021年定案。需要指出的是,在执行环节,新任县政府负责人在财政并不十分宽裕的情形下,主导通过分阶段偿还方式*终偿还了该笔财政奖补款,此举值得肯定。
前述4个案件在本书中也都有详细的论述和展开,部分案件评析还在各级学术或实务类刊物上发表,涉及具体的税法争点也通过和解、调解、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达成了*终结果。但我在这里想说的是,这12年来,中国的税务律师群体已经开始逐渐形成,并有越来越多的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加入其中。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行业专业化分工的必然性决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不仅需要掌握税务知识,还要掌握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不仅是指税法知识和民法、行政法的相关知识,更指法律观点和法治思维;另一方面,这与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密切相关,原来的复议诉讼少并不是没有争议,而是争议基本上在基层化解或者纳税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问题。有一种误解总是存在,即认为税务机关败诉就是所涉税务机关存在问题,其实很多案件就是由于基层税务机关担心渎职风险,过于“国库主义”,从而导致了新的执法风险,税法的模糊性在新时期又倍增了政策把握风险。虽然在总体上,基于我国文化传统、发展阶段、治理思维等综合因素,较大规模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也许不太会发生,但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办理来体现税收法治的观念非常重要,这也是未来中国税务律师以及涉税专业服务共同体的职业前景所在。
目前,我已经连续担任三届(第三、四、五届)盈科全国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律师本着对盈科体系专业化建设的高度责任心,也多次关心本书稿的进度,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郭琪律师更是多次跟催书稿的详细时间节点,也感谢她们的及时催促使得本书更早面世。感谢我团队的董珊珊顾问、施润霖律师、姜程律师、谭玉娇律师、律师助理俞滢以及实习生陈颖韬,她们有的参与过相关项目和案件的具体承办,有的参与过案件讨论会并整理过相关案件卷宗,有的参与核对相关内容的相关法条规定和引用文献,有的参与梳理和校对本书的前期初稿,并且多次集体向我阐明,出具教科式的办案手记能为青年税务律师带来更多的启迪和帮助,这也促使我能在后疫情时代暑期结束前完成全部书稿。
盈科全国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盈科上海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桦宇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