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由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两种要素构成,二者具有“同构性”特征,即法律意识为法律制度的建立进而发挥规范作用提供精神上的支持,法律制度则为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强化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由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转型是在既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推动实施的,由此导致了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来的现代法律文化二元并存的局面。而法治秩序的建构也必须在这种二元法律文化并存的现实背景下展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有中国特色法治秩序的真正文化内涵。由于在传统与现代两种法律文化之间既存在着彼此和谐的一面,也存在着互相冲突的一面,所以要完成法制现代化转型就必须正面回应并有效解决这些冲突。而具体的解决之道,就是要在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的“同构性”这一关键点上下功夫,让传统与现代两种法律文化都能以完整的形态和健全的功能,共同助力法治秩序的建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