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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用益权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对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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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用益权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对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启示

  • 作者:于海涌,赵希璇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83556
  • 出版日期:2023年11月01日
  • 页数:241
  •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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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国用益权是一项法国法中十分重要的物权,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派生权利。所有权包含三种权能: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设立用益权后,用益权人获得使用和收益权,而原所有权人只保留处分权,也被称为虚有权人。本书分别介绍和分析了法国典型用益权、准用益权、连续用益权、公司权利用益权和知识产权用益权,通过对法国用益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全面认识,真正地理解这个法律技术的价值所在,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商事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文章节选
    自 序

    跟随梁慧星老师研习民商法,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自然不敢有丝毫懈怠。在论文的选题中,的确有相当一段时间令我举棋不定,在与梁老师交换意见之前,我自己私下里就已经数次更换选题。由于对物权变动问题一直具有浓厚的兴趣,我打算写一篇与物权变动有关的论文,梁老师当即决定让我研究法国的物权变动。当时国内利用日文资料研究物权变动的著作已经有王轶博士的《物权变动论》、肖厚国博士的《物权变动研究》,利用德文资料研究物权变动的博士学位论文已经有田士永博士的《物权行为理论研究》,由于我的第二外语是法语,梁老师认为利用法文资料研究法国物权变动问题尚无人问津,梁老师希望我的研究能够填补这个空白。当时我对法国的物权变动制度既没有太多的想法,也没有任何资料,只是硬着头皮接受了梁老师的建议。
    当我确定以法国的物权变动为研究**时,我面临的首要困难就是资料问题,我几乎跑遍了北京所有的大型图书馆,却没有找到多少有价值的法文专业资料,我还专门到法国大**的图书馆办理了借书证,但仍收获甚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我*困难的时候,适逢师弟李滨刚刚从法国留学回国,他不仅爽快地允诺帮忙,而且还慷慨地替我垫付了不少外汇,在李滨的热情帮助下,我需要的法文资料得以源源不断地从巴黎寄来。资料刚刚到手,还没有来得及消化,就碰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催要开题报告,我只好根据现有的法文资料,跟着感觉胡乱填写了一通诸如“选题意义”“论文结构”“创新之处”之类的表格,这样也就顺利以《法国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为题完成了开题。
    既然要研究法国的物权变动,自然首先要了解法国的物权形态,当我真的钻入法文资料堆的时候,我才知道写作这篇论文的难度。因为我对法国的物权类型本身就不甚了解,所以在研究法国的物权变动之前,我必须首先研究法国的物权类型。通过法文资料,当看到诸如不动产一般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动产一般优先权、动产特别优先权、法定抵押权、裁判抵押权、不动产质权等物权形态时,我不禁望而生畏。对这些物权类型一无所知,如何研究这些物权的变动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我被迫修正自己的研究范围。由于法国的不动产公示制度是以抵押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所以我就转而采取分两步走的策略,**步先研究法国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第二步再研究法国的物权变动制度。不过这样我的研究**无形中就变为研究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而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则变为了次**,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就随之修改为《法国不动产担保制度研究——兼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回想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有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的确,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本身就是学术研究过程。只有在论文写作完成之际,才能够*终清楚论文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学术见解,也只有到论文写作结束的时候才可以知道自己的创新之处。论文写作完成时,回首当初的开题报告,有不少地方早已改变得面目全非。

    中国的民法学研究因为历史的原因耽搁的时间太久,因此必然需要花大力气进行补课。当我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时,作为八七级“昌平一期”的拓荒者,怀着求知的热望,却苦于找不到解惑的教材。当时整个国内可供选择的民法教材****,我常常因为找不到一本好的民法教材而发愁。时至**,民法教材早已令人眼花缭乱,民法学专著也层出不穷,现在学生的*大困难恐怕早已不是无书可买,而是别挑花了眼睛。中国民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后,不断地向纵深方向飞速发展。个人认为,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次浪潮。**次浪潮主要是大量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研究成果。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研究成果曾一度使多年中断的大陆民法学研究如久旱逢甘霖。第二次浪潮主要借鉴英语**的研究成果。台湾地区法学资料极为匮乏的局面得到缓解以后,伴随全民“学英语热”和“出国热”,不少学者开始将研究的目标转移向英美,诸如合同、国际货物买卖、票据、保险等制度都对中国深具参考价值。第三次浪潮主要是借鉴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的民法学研究成果。随着大家英文水平的普遍提高,运用英文资料已没有什么稀奇可言,再说中国本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也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而大陆法系注重体系化、逻辑性的思维方式更便于我们迅速地了解其法律体系,可以更快地消化和利用,因此对大陆法系民法的研究便日益受到关注。
    《法国不动产担保制度研究——兼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写作之时,可以说正处于第三次浪潮期间。论文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法国早已存在的制度,如果没有介绍错误,而这些内容对中国借鉴国外的制度又有所裨益,那就已经是我*大的学术贡献了。

    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那些法文资料逐步转变成我论文的章节。在打开这个法国的窗口以后,的确使我看到了另一道绮丽的风景,我常常为法国一个个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发出由衷的感叹,对照国内在立法上的某些欠缺,我强烈地感觉到鲁迅先生“拿来主义”在当今的实践价值。
    “胜诉了,但得不到执行,赢了官司赔了钱。赢了等于没赢,输了等于没输,判了等于没判。目前银行告企业欠账的胜诉率在95%以上,执行率却只有15%。”这些因执行难而让人触目惊心的现状,促使我想到了法国的裁判抵押权。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民法通则》(已失效)这种可操作性极差的规定,一旦遇到违反监护职责而监护人应当承担财产责任的案件,法官在适用时必然感到捉襟见肘,这让我想到法国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制度。
    “典权是我国独特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具中国特色。”这是教科书的通常观点,其实法国的不动产质权是用益质和销偿质,虽在理论上和我国的典权制度有所区别,但在实际功能上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似乎没有必要对我国的典权制度的中国特色如此津津乐道。
    “王某余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从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却毫无结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然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某余*终被判处死刑,却赢得了舆论的广泛同情”,这个令人震惊的王某余案件使我想到了法国的工资优先权。
    在我的研究过程中,让我感触*深的莫过于法国的工资保护制度。在我国,拖欠职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为了讨回工资,处于明显的劣势的劳动者往往历尽千辛万苦,有的甚至采取了跳楼、杀人等**的手段。直到政府对这个问题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问题才得到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在法国也解决得相当不错。在立法上,《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工资享有优先权,其主要理论支撑就是法国的增值理论。根据该理论,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使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值或保值,而劳动者的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这样,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其中就有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劳动者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那么劳动者在该增值部分就可以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增值理论为不动产优先权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它有效地解释了对工资债权人提供优先权保护的合理性。它表明工资优先权不仅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反而恰恰体现了公平原则。法国民法典赋予工资优先权十分强大的法律效力,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且优先于抵押权人。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活所需,法国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的**优先权。这种工资的**优先权使工资在司法清算或整顿中可以获得更加强有力的担保,它适用于领薪者、学徒*后60天的酬金以及旅行推销员*后90天的酬金。工资的**优先权不仅优先于抵押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院的诉讼费用。如果政府支配有必要的基金,那么享有**工资优先权的工资可以由政府根据法院的命令在司法清算或司法整顿程序的判决宣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甚至在债权的金额确定之前,法院就可以预先判决给工资债权人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而政府则有义务从其自由支配的基金中立即支付该款项。此外,为了确保在企业破产时工资优先权的切实兑现,法律又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雇主必须就其因为破产而无法清偿工资所承担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险的方式为其雇工的工资支付提供可靠的担保。由此可见,法国对工资的保护可谓十分完备。法国工资优先权的理论和制度设计,对我国无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梁老师对我的严格要求使我在学业上始终不敢有丝毫懈怠。如果没有梁慧星老师的严格要求,我可能终生都不能下定决心去学习法语,正是在梁老师的“威逼”之下,我才坚持不懈地将法语攻克,学习的过程固然艰苦,但当我可以阅读**手的法文资料而填补中国学术界对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领域的薄弱环节时,我还是很感谢梁老师的远见卓识!
    2003年我博士毕业之后,继续从事民法学的研究。杨峰博士是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同学,当时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在2008年前后,我应杨峰的邀请,有幸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去做一场关于物权变动的学术讲座。杨峰博士为我和学生安排了一个自由讨论的环节,期间有一个研究生用流利的法语向我提问。她提出的问题我早已忘却,但对她流利的法语却记忆深刻。2010年我终于成为中山大学法学院的教授,2011年开始招收民商法学方向的博士生。在报名的学生中,就有这位法语非常**的同学,在面试的时候我才知道,她就是赵希璇同学。当时博士生的招生名额还比较宽松,于是赵希璇就成为我招收的**届博士生。由于我在博士期间研究的是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但对法国的用益物权却知之甚少,因此在赵希璇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的时候,我就希望她能够发挥法语优势,继续研究法国的用益物权,从而可以使国内的学术界对法国的物权有一个更为全面准确的了解,*终她接受了我的建议,这就是本书的由来。
    赵希璇的博士学位论文写得不错,但是多年来一直束之高阁,我很担心她的研究成果会随着岁月的流逝和法国民法典的修订而逐渐贬损其参考价值,因此我一直敦促她早日出版。在赵希璇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我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补了两章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法国用益权变动的内容,同时思考了法国用益权制度对中国民商事立法可能具有的参考价值。
    书稿终于定稿出版,非常高兴。是为序!
    于海涌
    2023年4月25日于中山大学康乐园
    目录
    导 论 **章 法国用益权的发展变迁 **节 法国用益权的历史变迁 第二节 法国用益权的创新发展 第二章 法国典型用益权:所有权派生权利 **节 典型用益权概述 第二节 典型用益权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典型用益权的产生、移转及灭失 第三章 法国准用益权:消耗性财产上的用益权 **节 准用益权的法律分析 第二节 准用益权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准用益权的扩展适用 第四章 法国连续用益权:连续移转的用益权 **节 连续用益权的物权性质 第二节 连续用益权的合法性 第三节 连续的用益权的设立期限 第五章 法国公司权利用益权:双重用益权 **节 公司权利用益权的权利属性 第二节 公司权利用益权的收益分配 第三节 公司权利用益权人的股东权利 第六章 法国知识产权用益权:财产权利用益权 **节 知识产权用益权的性质 第二节 知识产权用益权的客体 第三节 知识产权用益权的设立方式 第七章 法国用益权的变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 **节 法国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成功 第二节 法国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缺憾 第三节 法国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的用益权 第八章 法国用益权对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启示 **节 法国用益权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第二节 法国用益权制度对我国商事立法的启示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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