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聚焦监督调查措施使用,围绕明确规则、规范程序、自我约束作出具体规定”,是一部以规范监察取证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规。在此之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相关取证条款为基础,一系列规范监察调查权行使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业已制定实施。这些法规文件在内容上与侦查取证规则、证据规则进行了衔接,同时保持了自身特色,形成了独立化的监察取证规则体系。目前学界侧重研究基于庭审活动而构建的证据规则,对审前取证规则的研究并不多。并且,对监察调查权的性质是否等同于侦查权、监察机关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使得对监察取证规则的性质、理论基础、运行原理的研究更有必要。另外,尽管有文献通过分析监察权的属性,提出构建监察证据规则的思路,但更多是通过比照侦查取证规则、刑事证据规则构建片段式的监察证据规则,有待于基于监察取证的原理构建完备的规则体系。 本书首先对《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中有关规范监察取证的条款进行概念化和体系化解释,提炼出“监察取证规则”概念,将之界定为“规范监察取证主体收集、审查证据的规则体系”。监察调查权的属性决定了监察取证规则由职务违法取证规则、职务犯罪取证规则构成,二者在内容上应“同中有异”;在外延方面,监察取证规则与证据法、侦查取证规则构成交叉关系,兼具监察程序法、刑事程序法和证据法的特征。监察取证规则具有独立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为它有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解决现有规范适用依据不充分,实现规制监察调查权、保障人权、促进真相发现等多重价值。监察取证规则的性质决定其应借鉴吸收证据规则、侦查取证规则相关内容。同时,监察取证规则应充分体现监察取证原理,主要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属性、监察取证的认识论基础和价值论基础。为此,本书以界定监察调查权的属性为切入点,为构建监察取证规则设定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本书阐释了监察取证主体的“组织化”认识结构及其“廉洁监察”价值追求,二者分别构成监察取证规则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基础。基于这两个建构逻辑,监察取证规则应包括监察取证主体规则、权利保障规则、监察证据收集规则、监察证据审查规则等四类规则,体现并促进求真和求善的有机统一。监察取证规则的性质、理论基础、体系构成是监察取证规则制定与实施的基本遵循。本书据此围绕监察取证主体、监察取证中的权利保障、监察证据的收集、监察证据的审查展开论述,旨在揭示监察取证原理,并据此建构监察取证规则的具体内容。 本书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本书率先提出了“监察取证规则”的概念,并运用哲学、政治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监察法学、行政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论证其理论基础、体系,构建具体内容,阐释监察取证原理,这是对监察调查权运行规律及其制度化的体系化研究,将丰富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另一方面,本书通过论证监察取证规则的理论逻辑、建构其体系,为制定和实施有关规范监察取证活动的法律法规提供一个理论分析视角和参照系,有助于推动监察取证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本书除前言、结论外,正文共分六章: **章监察调查权的性质。监察调查权是一种集监督属性、政治属性、法律属性、行政属性、侦查属性等多种属性于一体的复合性权力,不同于侦查权。在权力构成上,监察调查权与侦查权是交叉关系,二者交叉的权力是职务犯罪调查权。监察调查权的上述性质决定了监察取证规则的性质和特征。 第二章监察取证规则的理论基础和体系。监察取证主体的“组织化”认识结构塑造监察取证规则的内容,同时监察取证规则可以优化这一认识结构的求真功能。监察取证主体的主体性特征决定其应将“廉洁监察”作为价值追求。作为对这一价值观的具体化,监察取证规则应体现“准确、公正、文明、效率”这四个价值。监察取证规则的体系构成包括取证主体规则、权利保障规则、证据收集规则、证据审查规则等四类规则,体现监察取证主体的“组织化”认识结构与“廉洁监察”价值,实现求真、求善这两种目标的有机统一。 第三章监察取证的主体。监察取证主体的主体性包括主体资格规定性、主观性、价值及社会性。它塑造了监察取证规则的内容,并影响监察取证规则的实施效果。监察取证规则又能为监察取证的主体提供方法论和理念指导。监察取证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溯因推理方法符合监察调查活动的回溯性特征,但同时存在推理结果或然性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综合运用溯因推理与归纳推理。监察取证规则应将无罪(错)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确立为取证的基本原则,使之内化于监察取证主体的思维结构,对其推理方法发挥建构作用。此外,监察取证规则有必要明确监察取证主体行使权力的原则、恪守的义务以及违法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从正反两个维度规范监察取证主体的行为。 第四章监察取证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本章论证了当事人在监察调查中的基本权利具有抵抗权功能及其对监察取证规则的塑造作用,并据此从自由权利、程序权利、救济权利三方面构建了当事人在监察调查中的权利体系。**节论述了当事人在接受监察调查时享有基本权利的理论依据,阐述身为公职人员的被调查人的权利被克减的正当性及其边界,论证职务违法调查程序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在权利保障方面应有所差异,表现为后者比前者的标准更高。第二节论述了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对监察取证规则的塑造功能。第三节、第四节阐释《监察法》中的权利保障条款,并主张建立配套的权利保障制度。 第五章监察证据的收集。本章旨在阐述监察证据收集规律,并据此阐释和建构监察证据收集规则。鉴于证据的收集是通过调查措施的实施实现的,因而规范证据的收集关键是规范取证措施的使用。**节言词证据收集规则,阐述了监察机关的谈话、询问、讯问规则。第二节实物证据收集规则,阐述了监察机关的查询、调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规则。第三节技术调查取证规则,阐述了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条件、审批程序、实施程序等规则。 第六章监察证据的审查。本章论述了监察证据的审查理论与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监察证据的审查规则。关于监察证据的证据能力审查,本章论述了监察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方式、证据种类、证据来源、取证阶段等条件限制,主张确立证据禁止使用规则,完善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监察证据的证明力审查,本章主张确立*佳证据规则、证据补强规则,构建监察案件层次性证明标准体系,即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职务违法案件的证明标准,前者为“排除合理怀疑”,后者为“清晰且令人信服”,并阐释背后的原理。 总结起来,本书立足纪检监察学科的跨学科特征,贯通运用多学科理论和知识,采用法教义学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考察、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聚焦监察取证活动这一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课题,旨在揭示监察取证的运行原理并据此阐释和建构监察取证规则,为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水平提供方法论和理论指引。 本书基于笔者十余年纪检监察实务经验,尝试对纪检监察实践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实践进行理论阐释,努力实现学理性和实践性的有机融合。本书既可以是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证据适用等纪检监察业务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学科统编教材的配套教材供从事纪检监察学研究或教学的专家、学者使用。 监察法学作为纪检监察学这一新兴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有许多理论和实践课题有待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交流和研究。本书仅是对这一领域相关问题的初探,希翼本书的出版能激发学界、同仁对监察取证原理与规则的更多关注和研究,共同推动纪检监察学科的繁荣发展。 是为序。 阳 平 2023年9月于北京百望山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