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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对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研讨主题的荟萃与呈现。随着《民法典》的深入贯彻实施,研究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愈加精细化和专业化,作为研究会主办的学术连续出版物《家事法研究》也体现出愈来愈高的学术水准。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主题是进一步推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设置了“中华传统家庭美德的传承与现代化”“身份法基本原理”“家庭关系”“继承权”“遗产管理”“监护”等若干议题。本书选取了部分学者提交的年会学术论文,另外选取了部分学者已经发表和未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编为四个专题。这些论文研究方法恰当,研究结论可靠,富有创新性思想,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较大应用价值。更重要的是,这些论文所讨论的议题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贯彻实施以来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本书以专题形式编排,能够比较好地聚焦这些议题。
**专题“‘身份关系��议’的法律适用”。薛宁兰、崔丹《身份关系协议的识别、类型与法律适用》一文提出,身份关系协议并非合同,应将其置于身份法理论构造中予以识别和判断。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或者具有纯粹身份性,或者具有身份附随性。身份关系协议类型包括:纯粹的身份协议与附随身份的财产协议、身份法明确规定的身份关系协议与符合身份法理念要求的身份关系协议。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婚姻家庭编规则为首要,以参照适用合同编为补充。
冉克平《“身份关系协议”准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释论》一文认为,身份关系协议可以被类型化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混合协议以及身份财产关联协议,三者的伦理性渐次减弱而财产性趋强。法官在个案中既要依据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的事实构成和性质来评价和发掘合同编和总则编之中被援引法条的规范意旨,还要论证该规范意旨与婚姻家庭编的原则以及待决身份关系协议的伦理属性不相排斥,避免“参照适用”条款沦为交易规则过度市场化、工具化身份关系协议和“反噬”家庭法的通道。
夏江皓《情事变更制度在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中的参照适用——以婚前协议为例》一文指出,基于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和情事变更制度的规范意旨,在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中引入情事变更制度十分必要。在参照适用情事变更制度时,需要把握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的家庭伦理属性及该种协议与一般商业交易协议的不同特点,对情事变更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
石雷《功能主义视域下夫妻财产约定的体系释论》一文尝试在功能主义视域下解释夫妻财产约定的体系,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应涵摄夫妻间赠与,《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其实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增补和完善。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判定,应立足其规范功能先从《民法典》体系视角审查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优先考虑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不能适用第1065条时,则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指引,根据案件事实结合规范意旨采用区分适用的规则。
第二专题“婚姻中的房产问题”。汪洋《婚姻关系中房产归属与份额的理论重构》一文提出,婚姻关系中房产归属与份额的认定应当契合**治理层面提升结婚率和生育率的价值立场。父母出资的资金归属应与子女购房的房产归属完全脱钩,各种类型的父母出资行为都被推定为父母仅针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产权登记应与夫妻内部房产归属完全脱钩,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物权变动各自产生内部与外部效力。夫妻间赠与房产不直接发生物权效力,但直接产生夫妻内部归属效力,赠与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登记权利人对共同财产的单独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仅当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超过共同财产一半份额以上才类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救济。夫妻内部房产归属的重要性弱于份额认定,夫妻享有的份额仅与资金来源挂钩,个人财产购房的婚后增值归入个人份额。离婚时若双方均主张产权、财产状况水平大致相当以及均同意竞价,通过竞价决定产权归属,否则优先考虑婚前购房首付一方或者出资份额多的一方获得房产,并对另一方价值补偿。
李洪祥、陈凤《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赠与性质》一文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纠纷情况复杂,在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很常见。有必要在《民法典》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框架下,明确界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推定为赠与。同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诚信为核心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则,以达至公平和统一裁判尺度的目的。
田韶华、元泉《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认定中的法律问题》一文指出,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中,司法实践存在解决路径上的误用以及忽视性质认定中的利益融合状态的问题。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适用过程中应准确把握该规范的适用前提,即其仅适用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赠与性质明确但赠与对象不明的情形,将其作为赠与之法律推定规范有失妥当。在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需回归意思表示解释制度对父母的意思予以认定。在意思表示解释过程中要基于家庭的整体性作出利益衡量,根据父母出资的目的将出资认定为特殊赠与或借贷。在将父母出资认定为特殊赠与的情形下,于子女离婚的情形,有情事变更规则适用的余地。而在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的情形下,则在所购房屋系夫妻共同房屋的情形下,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雷春红《离婚当事人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一文提出,当事人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此类约定虽然具有赠与的性质,但不宜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属于“特殊赠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任意撤销。受赠子女有权请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受时效制度的限制。对于不动产的赠与,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外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形下,受赠子女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以实现利益的平衡。
第三专题“家庭关系新论”。邓丽《个体—家庭离合关系的法律呈现与应对》一文认为,《民法典》视域下的个体—家庭关系,突破了家庭一体观的局限,同时也显现出家庭本位观的危机,喻示着以个体本位为基础的家庭治理新路径:家庭成员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回归民事权利体系,婚姻家庭对不法行为、伤害行为所具有的屏障效应正在逐步清除;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权益和责任更加明确,积极财产可以析分,消极财产可以划界,非物质贡献可以补偿。《民法典》所宣示的“婚姻家庭受**保护”,具有多重解释意蕴,一方面指向私法中的婚姻家庭权益,另一方面导向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范畴中的家庭友好政策,由此贯通整个家事法域。
李琦、曹贤信《夫妻分居期间扶养义务的减损逻辑》一文针对学界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扶养义务的“维持说”、“取消说“和“减损说”等三种观点,指出前两种观点不可取,后一种观点有待加强伦理正当性论证。夫妻双方以别体主义为前提,主观伦理共同体在婚姻关系正常阶段(分居前)必然会实现互利价值;而在分居期间则不必然,分享利益的感情基础已然或正在衰退,使夫妻扶养义务在顺应伦理共同体向个体化的转化过程中出现减损甚至取消可能。客观伦理共同体的历史传承使命与人权保障义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负责,即使分居也要维持扶养义务的履行,至少保障对方的基本生活。基于主客观伦理共同体的交互作用,夫妻分居期间的扶养义务应然减损至基本生活保障程度,夫妻一方或双方均能在这种*低限度的共识中获得道德自由。因此,立法上应明确夫妻“分居权”及此期间的权利义务自主权,且规定基本生活保障的扶养底限及期限,而司法上应以实际生活的扶养需要为依据裁判此类纠纷。
王倩《〈民法典〉视域下分居探望权的困境与出路》一文认为,《民法典》第1086条未规定分居探望权,可从四种路径分析《民法典》视野下分居探望权的适用规则:一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离婚探望权的规定;二是将分居探望权解释到《民法典》第1068条关于父母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中,进而适用该条的规定;三是通过发布分居探望权司法解释统一法院的裁判标准;四是发布分居探望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法院审理类似分居探望权纠纷时的参考依据。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可以与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86条的路径同时适用,或者与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068条的路径同时适用。
第四专题“遗产管理研究”。在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是遗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遗产债务申报通知与公告制度有利于准确地制作遗产清单、及时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陈苇、刘宇娇《我国〈民法典〉遗产债务申报通知与公告制度立法完善研究》一文指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只规定了继承开始的通知制度,欠缺公告制度,并且被通知对象没有明列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这导致有些遗产债权人等遗产利害关系人不能及时申报对遗产的权利,不利于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该文在考察我国民众观念与民间习惯,汲取域外立法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遗产债务申报通知与公告制度之不足,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了我国遗产债务申报通知与公告制度的补充完善之立法构想。
石婷《〈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释论:演绎逻辑与制度再构》一文认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确立了遗产管理制度,体现了立法的重大进步与创新。在外部制度衔接上与内部制度规则构建中,建议结合我国国情与民众继承习惯,遵循遗产管理制度的演绎特性与价值追求,从制度外部衔接以及制度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再构,以实现制度的价值效用,推进该制度在我国的有效落地。
梁琳、张婷娟《我国遗产管理人职责研究》一文认为,《民法典》以问题为导向,直面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针对性地规定和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方面仍存在欠缺之处,如遗产清单制度和公示催告债权人职责内容不完善、职务终止事由的欠缺以及遗产管理人失职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健全。完善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内容确有必要。
本人曾经是《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的执行主编,十二年后再次担任2023年卷的执行主编,毫不夸张地说,《家事法研究》记录了研究会的研究能力发展强大和年轻学者人才辈出的历程,《家事法研究》对我**事法研究的长期性持续性学术贡献毋庸置疑。
本书的出版首先感谢各位作者慷慨赐稿和耐心修改打磨,感谢路德珍老师的编辑校对,也感谢法律出版社的编辑和工作人员冒着北京罕见的高温酷暑坚持工作,使得本书顺利出版。
马忆南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