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2年12月2日的《中共**、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数据基础制度,推动公共数据授权利用。而规范建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则是落实党和**建构数据基础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其对于明确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公共数据经济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以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为题展开论述,在全面省思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存在局限性的基础上,从规范界定公共数据概念范畴、公共数据权利体系、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实现机制及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等维度搭建起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有效实现的法治保障机制。
全书共包括五个章节:
**章是导论。主要就事关本书展开的基本议题作以分析概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对象与论域说明、框架思路、主要目标、基本观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化的影响因素。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等方式配置公共数据,发挥其经济社会价值的过程。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应当遵循平等开放、鼓励开发、诚实信用、利益保护及数据**等基本原则。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需要关注公共数据概念范畴的规范识别、公共数据权利的法律构造、公共数据交易实现机制、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等基本内容。
第三章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的局限性。当前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存在明显缺陷。首先,公共数据概念界定不清晰。未能从权属配置角度厘清公共数据概念范畴,缺乏对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正当数据权益的应有关照。其次,公共数据权利体系建构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公共数据权利体系,未能从公共数据权利归属主体、数据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性质等维度建构公共数据权利构造。再次,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实现机制不规范。未能清晰厘定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合同法律属性、交易标的范畴及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后,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既未根据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贡献为其建构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也未对数据利用主体违法违约数据利用行为、公共数据提供主体的数据质量瑕疵责任等作出必要规制。
第四章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的域外借鉴。本书以公共数据概念、公共数据开放基本原则、公共数据开放实现机制及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为切入点,本书**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及韩国等域外**的公共数据开放实践。发现其公共数据开放呈现出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体系建设、持续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设定公共数据开放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数据开放及加强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等基本特点。我国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可以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体系、确立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公共数据权利体系、建构契合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需要的交易实现机制及注重保护数据主体正当数据权益等维度思考制度方案。
第五章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的规范建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主要围绕以下维度展开:首先,从权属配置角度规范界定公共数据概念范畴。将公共数据限定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或者生成的非专属于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以此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各自数据权益的边界范围。其次,从促进资源配置角度建构公共数据权利体系。具体可从明确公共数据归属**所有,由政府代表**行使公共数据权利的权属定位,明确公共数据权利专有权的法律属性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管控等权利内容,证成“数据集合”作为数据权利客体的合理性等维度展开。再次,从便利交易角度建构公共数据交易实现机制。具体可从明确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以数据使用权为交易对象建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客体体系、形成体现数据价值反映数据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的数据要素交易价格生成机制等维度展开。*后,从利益平衡维度建构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在充分尊重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数据权益的基础上,参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构规范的数据主体收益补偿机制。为规范公共数据提供主体和利用主体行为,维护数据**,有必要规范建构公共数据提供主体数据质量担保责任、数据利用主体信用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