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单位发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并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它条件。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1)发起设立的单位向所在地的省一级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2)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由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决定是否批准。
(3)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送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如发现批准不当,应当在收到备案报告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4)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书20天内到所在地省一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并办理执业登记等。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必须符合财政部暂行办法的规定。按规定,企业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的公安、**、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以及**规定的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的部门和办事机关,不得作为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报送:①发起单位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③会计师事务所章程;④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⑤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简历和有关证明文件;⑥出资证明;⑦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大致相同。只是在递交申请书
…… 《审计学原理》(第四版)主要是根据2006年6月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的。修订过程中还同时参照了*新内部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内容。
《审计学原理》一书于1993年就被审计署全国审计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立项为全国统编教材,通过黄山、白山和天津三次专家会议审定,历经四年于1997年初版问世。此后十年,根据国内外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修订了两次,于2000年和2005年分别出版了第二版和第三版。这部跨世纪之作,已拥有10余万读者,足以说明它在中国审计教育和中国审计事业发展之中已占据一席之地,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不言而喻。
本书于2001年就被教育部向全国普通高校**使用,同年又被江苏省评为一类**课程;2002年获得江苏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同年,获得**级**教材二等奖;2006年被江苏省评为高等学校一类精品课程;2007年被江苏省评为高等学校精品教材;2007年,与本人主编的《会计制度设计》一书一道被教育部选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
本书(第四版)即按照**规划教材的编写要求组织编写工作,其间得到了学校有关领导和国际审计学院部分教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本版由南京审计学院“江苏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成员李凤鸣教授担任主编,王会金教授担任副主编,王昊副教授参与了有关章节的修订;国际审计学院李华、王素梅副教授不仅参与了有关章节的修订,而且提供了修订时必需的资料。在本次编写中得到了学校教务处、江苏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所给予的经费资助,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