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我国已颁布的教育法律
一、指导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在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共制定过4部宪法。现在使用的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这部宪法以后又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作过四次修正。
宪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大法,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不能违背宪法,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都要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宪法有序言加4章,共138条,**涉及教育的有7条。
第四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我国制定民族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根本依据。
第十一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个规定完全适用民办教育。
第十九条,5款都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规定: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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