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卫生法概述
**节 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卫生法的概念
由于我国实行“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卫生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卫生法指**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制定和认可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卫生法指**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律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主要区别是调整的��象的不同。凡是调整医药卫生活动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卫生法,而不论它是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存在。
卫生法的名称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卫生法学发展的早期,一般称作卫生法规,后来,有人称作医药卫生法,有人称作医学法,现在比较统一的称谓是卫生法。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调整卫生行政机构内部管理关系。卫生法主要是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即权利与义务,从而界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调整卫生行政机构(包括卫生执法机构)与**卫生保健单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管理的关系,如职称晋升、干部任免、行政拨款等,又有法律监督关系,如根据《**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机构行使医政监督权。第三,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卫生行政管理相对者间的监督关系,例如,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与公民的关系。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代表**管理和发展卫生事业,担负着为公民提供卫生保健的责任;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对公民的行为,特别是与公民健康有关的行为有权监督,如公民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要受到执法机构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