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论
1.1 公务员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界定是否属于公务员,有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仅包括各**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二是纳入**行政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做出明确的界定。如有一些**的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被纳入**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公务员。公务员必须是纳入**的行政编制序列的履行公职的人员。三是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非所有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其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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