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位于各分编之首,彰显了物权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该编一共分为五个分编,共258条,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所有物权法律规则,但在物权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物权编居于核心地位。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是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益的基本法,是财产权利保护的大宪章。以《民法典》物权编为核心的物权法律制度(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计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现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实行平等保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一大二公”思想和计划经济思维至今依然有一定的影响,歧视私营企业和漠视私人所有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要建立市场,就必须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民法典》第207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民法典》第113条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扩张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因而使平等保护的范围更为扩大。《民法典》所确认的征收制度,要求政府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干预不仅要有法律依据,遵守正当程序,而且应当给予充分的补偿。总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具体落实,对巩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如何在公有制的基础���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到的重大难题。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使土地这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从而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这也奠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和保护规则,在鼓励担保、维护交易**、构建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物权法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财产法。在一切法治**,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民生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就是的民生。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深刻的。较之于以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我国物权法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公民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例如,《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就为人民群众对其住房享有长期、稳定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恒产奠定了制度基础。为了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利益,防止开发商将房产一房数卖,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还确认了对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为物权遭受侵害提供各种救济。可以说,物权法通过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基础。物权法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基础性法律。制定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通过物权法充分保护财产权,才能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增强人们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创造社会财富。物权法通过规定完备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保障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实现人们对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物权法通过承认居住权制度,保障人民住有所居的美好幸福生活。物权法通过全面保护私人财产权,以及各种促进物尽其用的规则,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