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编 绪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的法律
德国学者称民法为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如果要理解这一特征,我们不得不考察历史。在古代罗马,由于城市及领地的划分,使得每个城市均有自己的法律或者规则。“��马也是一个城市”,作为城邦**的公民,其身份就是市民。对市民的各种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称为“市民法”是极其自然的。在罗马.市民法与万民法是有分别的。“市民法”是罗马人的特有法律,属于罗马私法的部分,即调整公民之间个人关系的法律。而“万民法”是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同拥有的法律。
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市民等级作为一个新生的力量不仅在经济上拥有实力,而且在政治上也逐渐取得地位,成为进步和有生命力量的**,而对封建势力构成威胁。这时候由市民**组成的市民社会就成为一个专有的名词,专门用来指称与政治**对立的基础社会的存在。资产**在革命的过程中,纷纷用市民法作为制度性武器,以平等的市民观来否定教会法和封建法等级制度。这样的称谓非常巧妙地配合了资产**的革命主张“天赋人权”及“人人平等”的思想。正是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才具有了在与政治**相对的意义上适用的特殊含义。在许多**,资产**以暴力或者非暴力取得政权后,他们便以“市民法”来命名其新的法典,例如《德意志帝国市民法典》、《拿破仑市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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