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
第二节 法的层级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领域一个*为根本性的问题,也是被各个时代、各个**的思想家们弄得*为混乱不堪的一个问题,他们总是站在本**的立场上对这个问题作出有利于本**利益的回答。从历史上看,剥削**思想家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就方法论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把法说成是“神的意志”、“民族精神”、“人类理性”、“社会公意”等等;另一类是把法视为单纯的规则体系,把法说成是“主权者的命令”、“纯粹的规范”等等。这些见解尽管是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哲学观的指导下而得出的结论,但其���也包含着某些“真理的微粒”,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创造性地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路线: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他们又把唯物史观的这一基本原理运用到法律领域,指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与法的现实基础。因此,决不能把法律看作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一时灵感,相反地,在现实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段话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初表述,它全面地、多层次地剖析了法的本质:①法律是一种**意志;②表现为法律的**意志实际上是统治**的意志;③统治**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根本不同于剥削**思想家的观点,他们不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或者单纯的规则体系,而是把法律和**政权、**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把法律和现实的经济关系即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的唯物主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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