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起始时期,比较一致认可的观点是可以追溯到唐朝,我国学者出版的专著、各高校编写的国际私法教材在论及我国同际私法立法的起始时间时无不如此表述:唐朝(公元618年至公元907年)是我国封建���会鼎盛时期,国力强盛,经济文化繁荣,对外交往密切频繁,唐朝京城长安更是当时亚洲乃至世界的大都市,有很多外国人在此经商或学习。为调整各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唐朝统治者在《永徽律》的**编《名例》章中作了这样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唐律疏议》对这条规定解释道:“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法律论定刑名”。《唐律》是刑法典,由于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刑民法律不分,所以这条规定也被认为是我国*早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
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起始时问,也有学者提出应确定在汉朝的“刘细君案”。“刘细君案”的案情大致为:汉武帝时期,汉在反击匈奴侵扰的战争中连连获胜。为进一步追击匈奴,张骞提出结盟乌孙国以共同打击匈奴的建议。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派张骞出使乌孙国,欲联合乌孙国共击匈奴。乌孙国远离汉朝,对汉朝所知不多,又臣服匈奴既久,故婉拒汉使之劝。乌孙国出于对汉朝赠赐金、帛及大批牛羊的回敬,派使者携厚礼护送张骞回汉并到长安答谢。据《汉书》记载,乌孙国使者惊慕汉的繁荣和发达,“其使见汉人众富厚,归其国,其国后乃益重汉”。张骞出使西域10多年后,即汉武帝元封中,乌孙国因与汉通往激怒了匈奴。为避免与匈奴兵戎相见,乌孙国便以良马千匹为聘,要求娶汉公主以结姻亲。汉武帝考虑到结亲既可以牵制匈奴,又有利于**安定,于是答应了乌孙国的请求,挑选颇有文才的江都王刘建的女儿刘细君为公主,远嫁乌孙国王昆莫,随她而去的属员有数百人,还带去了大批礼物。昆莫年老退位,其孙岑陬代之。按照乌孙国的风俗,刘细君应续充岑陬之室。孙妻奶,依汉律规定为乱伦,其罪当诛。本案中,汉律与乌孙国习惯法相抵触,产生了是适用汉律禁止乱伦婚姻,还是适用乌孙国的习惯法,刘细君续充岑陬之室这样一个法律选择问题。刘细君认为其为汉人,应受汉律约束,不应受乌孙国习惯法的管辖,所以不肯依乌孙国风俗续充岑陬之室,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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