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物权总论
**章物权概述
**节 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何谓物权?各类物权法专著和教科书对物权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但纵览对物权的各种定义,并无本质区别,基本可归纳为: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除少数立法例外,多数**的立法均未明确规定物权的定义。我国物权法**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条既规定了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
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度信息: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而非人格性要素。
2.物权为���配性财产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基本分类,两者都是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但物权与债权在对财产的作用上特性不同。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即在法定范围内物权人完全可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不必借助于任何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对物直接行使权利。而债权人获得财产须通过相对人的意思并借助于相对人的行为间接实现,故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物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如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是法律为了满足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之力”或“法律之力”,权利人凭借**强制力的保障具有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法律不仅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效力,也赋予物权人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一切第三人的权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