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据权、数据权利到数据产权,数据确权正经历权利范式、权利—权力范式和私权—经济范式的嬗变。在私权—经济范式下,遵循实质主义进路,选择数据产权作为元概念,不仅能够兼顾数据**所需要的正义和发展数字经济所需要的效率,而且还能统摄数据确权的人格权路径和财产权路径。数据产权制度以数据财产利益为**,还应纳入数据人格要素之上的财产利益,但应将数据荷载的人身利益归入人格权范畴。数据产权的主体是数据生成者,其分为数据产生者(用户)和数据生产者(企业)两类,用户是人类干预产生数据的归属主体,而企业则是机器生产数据的归属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政府等主体在不同的情景下可以成为用户或企业。数据产权初始配置的*路径在于,针对用户控制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控制权,针对企业经营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经营权。在数据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应当以管制规则为前提、财产规则为主导、责任规则为补充、禁易规则为例外,并将这些基本规则贯穿于数据产权的相关立法。《数据流通与保护法》作为数据产权单行立法,应该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即恪守“马法非法”之议精神,平衡数据红利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