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犯罪学概述
**章 犯罪学概述
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本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学的概念与功能、犯罪学中的犯罪、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学科的关系、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以及犯罪学的历史阶段。本章学习的**: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以及犯罪学各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节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事实性学科。自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大陆产生以来,犯罪学经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庞大的学科体系。由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一直存有争议,所以,在犯罪��文献中,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这种定义上的差异不仅表现在人们对犯罪学的外延有不同理解,而且表现在人们对犯罪学的内涵即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也有不同见解。学者在回答“什么是犯罪学”这个问题上所呈现的地域、时代和文化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犯罪学是一门不成熟的学科。相反,这正表明了犯罪学作为事实性学科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力图不断认识犯罪真实的开放式发展特性。对于犯罪学定义的多样性,可以从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注重经验型研究的,主要集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和法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总是随着社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随着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深度和广度的扩展,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层次和研究视野。因此,在犯罪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犯罪学定义。同时,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从自己熟悉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犯罪现象,其研究的角度和着**也有所不同,于是形成了各种犯罪学流派,这自然也导致在对犯罪学的理解上出现差异。此外,犯罪学作为一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分频繁的科学,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及文化传统的差异,因而不同国籍的犯罪学家在对犯罪学的界定上难以达到完全一致。另一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研究犯罪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刑罚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制约的不同学科之间准确地界定自己的领域而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研究的难点。加之,犯罪学本身并非一门规范性科学,并不局限于对刑事法律规范的演绎和解释,而是立足于实证研究和科学思辨,服务于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由此决定了其研究领域的相对灵活性。在正确认识犯罪学概念的差异性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这种差别人为地扩大,更不应把各种犯罪学的界定理论看成是彼此孤立存在和相互排斥的。事实上,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来看,自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之时起,其核心内容始终是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犯罪学也正是以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不可取代的学科价值独立于刑事学科之林,并成为推动其他刑事学科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的。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学的概念在本质上又是趋于统一的,即对犯罪学的概念理解上的不同,始终是围绕“原因与预防”这对轴心的,因研究者的研究角度、研究的侧**和研究层次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是对“原因与预防”这对轴心的不同程度的演绎的结果。正因如此,各种犯罪学的概念之间不仅有着历史的渊源关系,而且彼此间相互包容和启迪,引导着犯罪学研究紧紧把握住时代的脉搏,并力图始终走在犯罪控制实践和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前面。犯罪学定义的演变,标示着一部犯罪学的发展史。从犯罪学定义入手,是剖析犯罪学发展过程、把握犯罪学实质的一种重要分析路径。一、犯罪学的外延犯罪学研究所涉及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如何界定犯罪学的外部边界?对这一问题,可以概括出如下有代表性的表述。(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恩里科?菲利(EnricoFerri,1856?D1929)在1881年发表了其代表作?D?D?D《犯罪社会学》。从该书的理论构架上看,菲利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犯罪学概念。对菲利来说,“犯罪社会学”不仅已变成了犯罪学的同义语,而且是包含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在内的集所有刑事科学之大成者。菲利把刑事科学组合在一个体系中的犯罪学思想,尤其将刑事政策学与刑罚学包含在犯罪学中的主张,为欧美不少犯罪学家所承袭。①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HansGross)、格拉斯贝尔格(Grassberger)及塞利格(Seelig)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