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之建设与发展,在以**-公民二元模式为基本社会结构的时代,在信奉权利本位的知识结构中,均可表述、记载、化约为权利之进步,而其中又以宪法化了的权利--基本权利之保护状态为进步标尺。是故,数年前笔者组织了几位同行和研究生,选定了“基本权利保护的中国探索”这一题目,意图通过对“基本权利保护”观念在中国的**、演变及制度化、实践化之考察,管窥中国特有之历史文化、命运际遇、政制选择、法律架构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意图在妄自菲薄与狂妄自大之间,持一种不太情绪化的立场,在较为契合本相、真相的基础上,对中国之现代转型与转型中面临的问题做一反思。 对于中国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不应从西方**主义的立场去理解,而应注意中国宪治理念及其制度在发生上的复杂性,秉持“主体性”立场,将其置于中国政制发展的特定场景中来观察。从全球宪治发展史来看,宪治体系主要包含政体问题和基本权利问题。政体问题直接涉及政府的组织结构,而基本权利问题则从公民角度间接地规定了政府权能与活动的范围。现代政府的职能不是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而是以保障者的身份来维护社会自主和个体自由,使其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基本权利保护还涉及中国现代政制的自我结构优化问题,涉及权力与权利的平衡问题。 中国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历史探索始于救亡图存压力下的现代化转型。从确立“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的“臣民权利”到现行宪法日趋完善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可以看出,百余年来的中国不仅历经了多次“治法”转型,而且经历了深刻的“治道”变革。中国基本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一直在分享、回应着中国的“根本问题”,其并非依照任何预先设定好的路径也不可能是任何个人主观好恶选择的结果,只能是主客观互动的产物,是国人在回应中国的“中国根本问题”过程中,依凭自身智识资源所进行的创造性探索的产物。 在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渊源上,从自然-社会人性和发自同理心的共同道德出发,完全可以确立中国人权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正当性根基,既无须照搬西方,亦不需要言必称传统,当然更不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中国基本权利的概念、理念与原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西方宪法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互激荡、交融中逐渐发展的。在当代中国基本权利的演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其提供了鲜明的立场和坚实的方法。 在基本权利保护的动力机制上,改革开放为当代中国的基本权利保护提供了内生性动力。改革的实质是政治、经济、社会的根本转型,面对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和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建设迫切需要开拓新的动力源。保障基本权利恰好可以为**建设提供新的动力机制。伴随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民逐步从**中“脱嵌”,公民主体性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加之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带来的网络公共空间的不断拓展,共同促成了当代中国权利文化的发展,也为当代中国基本权利的保护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此外,中国的改革开放发生于中国日趋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中国正以更开放、更包容的心态参与国际活动,履行包括人权保障在内的国际法义务已成为行动自觉,这构成了当代中国基本权利保护的外生性动力。在分析中国基本权利保护动力机制时,外生性动力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当然,所有的外部性动力机制都要通过内化行为才能得以发挥作用。 在经济与社会权利保障的中国探索中,中国坚持经济与社会权利优先发展、其发展又要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推进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均衡化和普惠化,这一过程是**不断将具有道德意涵的抽象权利、经济社会领域的诉求不断予以制度化确认和切实保障的过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和**特色。 在文化权利保障的中国探索中,基于文化对于提升生存条件、保障人之尊严与促进人格发展之不可或缺性,文化权利已被确立为一项以文化生活为主要规范内涵的基本权利,其兼具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复合、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行的双重面相,其保护机制样态呈现出文化体制的**主义倾向与文化权利功能的“客观法”偏重两大总体特征。 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的中国探索中,强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性,注重各项基本权利的协调、平衡发展。作为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保护个人免遭公权力侵犯、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它事关个人人格完整、完善与实现。基于传统与现实需求的影响,我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体现了鲜明的集体主义倾向和政府主导性。 在言论自由保障的中国探索中,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的言论自由保障相比,中国更加注重促进人们对言论自由的实质性享有。对言论自由保障的研究和观察,必须要置于中国对现代生活追求的整体目标下来进行。与西方**社会发展历程不同,言论自由的保护在中国始于现代政治转型的需要。其在中国社会的确立和完善,既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 在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中国探索中,中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并不仅仅表现为精神和思想意义上的信仰,还包含行为上对信仰的表达和体现,因此理应接受社会规制。中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政教分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基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群众性,将之纳入法治轨道无疑是题中之意。 在基本权利司法保障的中国探索中,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70年的实践,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权利司法保障制度。与部分西方**强调权力之间的制约、制衡不同,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深受历史和现实双重影响,更重视公安司法机关在权力行使目的上的一致性、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内省性,其与中国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相一致,呈现出渐进式的发展特点,历经了从实体性权利到程序性权利、从个别性权利到整体权利观的转变,公正和**构成了中国基本权利司法保障的核心价值追求。 作为权利行使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受刑人权利的保障通常是一国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木桶短板”,而精神障碍受刑人、未成年受刑人和女性受刑人又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底层地位,对其权利的保障水平可以折射出一国权利保障的水平。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文化和法律发展水平之下,通过监所基础设置的完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权利意识的提高,特殊受刑人权利的保障正逐步提升。 本书*后一部分讨论了国际人权法与当代中国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既涉及国际人权法在国际层面的实施问题,又涉及国际人权标准在中国的转化和实施问题。它是中国依法治国和基本权利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体现了中国对于基本人权保护的态度,也体现了对“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尊重和落实。我国在履行国际人权法律义务上富有中国特色,在国际上反对将人权议题政治化,重视国内基本人权保护机制体制的基础性作用。 显然,以上各个部分并不是基本权利保护理论与实践体系的全部内容。之所以选取上述问题作为观察中国基本权利保护研究的切入点和线索,不仅是因为在中国学术共同体看来,上述问题中有的是基础性的,有的是典型性的,而有的又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更是因为上述问题也是西方学者观察中国时**关注、迫切希望了解的。本书各位作者基于各自的学术背景、学术兴趣和学术定位的差异,在相应问题的研究上,选取的观察视角、理论工具和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行文风格和观点存在差异在所难免,在研究成果呈现中理论与实践比重也各不相同,编者坚持“不以文害意”原则,把诸部分以拼盘方式聚合起来,以求方家批评与指正。 齐延平 2018年12月26日于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