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刑法(第七版)
QQ咨询:
有路璐璐:

刑法(第七版)

  • 作者:黄京平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146713
  • 出版日期:2020年09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55.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本书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以及2016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等)的新近变化,全面阐述和介绍了有关刑法的相关理论和其所包含的各种罪名的成立要件、处罚办法。
    文章节选
    **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的。《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特别强调了共同故意对共同犯罪构成 的作用。《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 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是对共同犯罪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刑法上之所以对共同犯罪作出特别规定,是因为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故意犯罪现象,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即可能存在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和参与程度的不同,从而使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各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而产生刑事责任分担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立法对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以便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定罪判刑的法律根据。
    二、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2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2个行为人,其中一个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而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任何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只能成为这些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需要指出,2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如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工作人员。我们认为,犯罪的特殊主体,是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就共同犯罪来讲,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如非**工作人员教唆**工作人员受贿,就与**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二) 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从客观方面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2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行为有机体中,各个行为人可能都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存在分工,如有的实施实行行为,有的实施帮助行为,有的实施教唆行为。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只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
    (三)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
    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2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其二,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三,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成立共同犯罪。
    目录
    **章 刑法概述 **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与罪过有关的几个问题 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九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章 共同犯罪 **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罪数 **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二章 正当行为 **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正当行为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 第三节 刑罚的种类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五节 从业禁止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 **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坦白和立功 第四节 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 **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制度 **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第十七章 刑法各论概述 **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联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十八章 危害****罪 **节 危害****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罪 **节 危害公共**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论述的犯罪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