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旅行社概述
在旅游行业中,旅行社起着**神经的作用,甚至是旅游行业独立存在的标志。但究竟什么是旅行社?旅行社是做什么的?旅行社什么时候才开始出现的?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都不简单。本章主要介绍旅行社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旅行社的地位和作用、旅行社的分类、旅行社的行业特点和基本业务、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的行业组织等内容。学完了这一章,你将会对旅行社有一些常识性了解,甚至会对旅行社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节 旅行社的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次让人印象深刻的旅行,如唐代玄奘(即唐僧)的取经之旅、北魏时期郦道元的考察、明代旅行家徐霞客的全国漫游,等等。在今天,这些旅行活动都可以由旅行社来安排,但在那些时代,有没有这样的机构来安排这些旅行呢?现在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旅行社的发展历程。在此之前,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旅行社。
一、旅行社的含义
在旅游活动日趋兴旺的今天,“旅行社”这个词越来越被大家熟悉,但每个人对旅行社的理解可能会存在差异。通俗地说,旅行社是专门办理各种旅行业务的服务机构,如给旅行的人安排���宿、交通工具等。我国《旅行社条例》(国务院2009年2月20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1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2次修正)中对旅行社有更具体的规定,即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
**,旅行社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2)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企业法人?我们来看看下面的例子就会很清楚了。
一家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需要赔偿他人80万元,但旅行社的全部资产仅有60万元,请问,剩余的20万元是不是应该由旅行社的创办人来赔偿呢?
分析:企业法人*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理解“企业法人”这一定义的关键。如果一家旅行社资不抵债,剩余债务不应该要求旅行社的总经理或旅行社的创办人来承担,因为旅行社是企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剩余的20万元债务是不能要求旅行社的创办人来赔偿的。试想一下,如果旅行社不是企业法人,旅行社的创办人在旅行社出现亏损后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还有人敢创办旅行社吗?
第二,旅行社从事的是旅游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1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2次修正,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公布,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2日修订)的规定,旅行社从事的旅游业务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包括下面一些工作: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等等。
“境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边境旅游业务”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相关的旅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