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 土地与土地资源
1.1.1 土地与土地资源的概念
1.土地的概念
土地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一切生产生活赖以存在的根基。长期以来,人类从不同角度给土地赋予了不同的概念与含义。东汉时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土”的解释是:“土者,吐也”,意思是“土地吐生万物”。他通过观察植物的生长过程,注意到植物是从地面以下开始生长到地面以上的。他把“土”字分解为植物的地上部分、表土层、植物的地下部分和底土层四个层次,并认为,“土”就是土壤,它下面有一层,上面又有一层,播种时将种子播在下面一层上,种子从下面一层开始生长,经过一段时间突破上面一层后,向空气中继续生长,*后开花结果。这个过程就是象形字“土”的来源。另外,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在《管子·水地篇》中称:“地者,万物之本源,诸生之根菀也。”意思是说,“土地”这个物质,是产生世界上万物的根本,各种各样的生物之所以能够生长,全部��是土地的作用。从古代人对土地的认识来看,土地是分层次的,另外,土地可以生产各种产品来满足人类的需要。
虽然有关土地含义的产生历史上已经相当久远,但对土地的含义科学地界定则是近代的事情。由于土地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和地学、经济学、政治学、生态学等都有联系,所以从事不同专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有不同的认识。西方经济学家把陆地、水面、地上空气层、地下矿产物以及附着土地上的阳光、热能、风力、雨水等一切自然物和自然力,都列入土地的范畴。譬如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土地的含义指的是大自然无偿赠与人类的陆地、水、空气、光和热等物质和力”。美国经济学家伊利则认为:“经济学上的土地是侧重于大自然所赋予的东西”。从法学观点来看,凡占有某块土地者,其所有权可能管辖的范围应当包括地表、地下及地上所附着的一切自然物和自然力。所以法律上的土地是指人们能够利用、控制的土地,人力难以达到、难以控制利用的陆地,还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土地。譬如,肯特从法律概念上对土地的定义是“土地不仅包括地面或土壤,而且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任何东西,不管是自然长成的,如树、草和木,还是人工造成的,如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它所包括的范围向上或向下是无限度的,以致可以包括地上或地下的每样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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