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称的行政诉讼撤诉,是指 审的原告、*审程序的上诉人、再审程序的再审申请人,在法院依法立案以后至宣告判决或其他情形下的本审级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主动申请撤回诉讼,经法院审查并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虽无申请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但其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其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依其默示行为,经审查后裁定按撤诉处理。本书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进行研究。目的是为矫正不正常的行政诉讼撤诉而使其正常化提供对策。行政诉讼中的正常撤诉,是指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设计科学,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不损害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诉讼中的非正常撤诉,是指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设计不科学,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不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可能会损害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书简要考察了不同法域的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在设计上的相关问题,从主动申请撤诉制度、因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制度、拟制撤诉制度、撤诉法律后果制度以及*审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