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破产法概述
本章概要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早萌芽于古罗马时期,逐步演变发展为被世界各国广泛确立的现代破产法。现代破产法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对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同时,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也需要相应的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支撑。学习本章知识,应当**掌握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异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了解我国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正确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明确破产法的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的关系,区分企业破产中破产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立法间不同的调整范围;并着重从破产能力和破产法的域外效力等方面理解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关键术语 破产 破产法 破产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诉讼事件说 非诉讼事件说 特殊程序说 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能力 破产域外效力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 属地主义 普及主义 有限制的普及主义
**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一词在中国早有使用,但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含���不同。在日常生活中,破产是指彻底的、不可挽回的失败,如某人的阴谋破产了,某某计划破产了,通常含有贬义。《现代汉语词典》在“破产”一词的词义中解释道,破产“比喻事情失败”。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通常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发生严重亏损,财务上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已经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现代汉语词典》在“破产”的词义中解释道,破产指“丧失全部财产”①。但是,作为法律制度上的“破产”概念,在中国则至晚清时才产生。有学者考证,国外“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的“bankurup”。中世纪后期,地中海沿岸地区商品贸易发达,当一些商人或手工业者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到其经营场所将工作台砸破。“破产”即被“砸破了工作台”②。
在法律上,破产概念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对破产法律制度则有广、狭两义理解。学者通常对破产法律制度作广义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而不是仅将其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本书在使用“破产”概念时,通常是指破产清算,在使用“破产制度”“破产程序”概念时,则包括破产清算制度即破产清算程序和企业挽救制度如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对破产的法律概念,各国学者的表述角度、方式等虽略有不同,但实质要点基本相同,立法规定亦无本质区别,表述上的差异主要是对破产在法律制度上作广义还是狭义的理解。我国的《法学大辞典》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③。日本《新法学辞典》对“破产”的解释是,“债务人陷于不能清偿其债务的场合,以对所有债权人将债务人的总财产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④。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破产”定义为,“政府通过其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并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率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⑤。《元照英美法词典》将“破产”解释为,“个人、合伙、公司或市政法人等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状况”⑥。
破产清算是破产法中*基本的制度。破产概念通常指破产清算制度,但在语言表述时常有所泛化,有时指整个破产制度,有时指破产之程序(这时破产程序就不限于清算一种类型),有时则是指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有时又泛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法律状态,语义须根据使用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在用“破产”一词表述破产原因时,依据法律对破产原因规定的不同,又可分为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资产不抵负债,客观上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即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全部债务。立法上对其破产原因规定为资不抵债即债务超过。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即对已到期的债务无法清偿。立法上对其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者在认定债务人是否破产的标准上存在差异。在法律上的破产发生时,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可能超过负债,也可能低于负债,但即使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资产超过负债,也因无足够现金偿还到期债务,不得不以破产的方式还债。为此,有的日本学者将债务人资产超过负债时的破产称为黑字破产,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