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国策的确立
1.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回顾
1.1.1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私营经济的政策
1)政策背景
1949年到l952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的关键时期。经过了长期的战争,国内的生产力已经遭到巨大破坏。我国的经济建设不得不从百废待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基础上起步。宏观经济不稳定且秩序混乱、经济系统脆弱,严重威胁国民经济**。针对建国后经济领域出现的哄抬物价、生产过度等问题,**采取了统一财经管理、稳定金融物价等重要措施,为宏观经济稳定和工商业的调整创造了条件。此时的民营经济对增加就业、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采取了鼓励的政策。同时,建国���始的政治背景也使得调整工商业、特别是调整公私关系,具有更深层次的政策意义。这一阶段民营经济的主要形式是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
2)调整公私关系、恢复国民经济
(1)《共同纲领》确定公私原则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对私营经济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和民族资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一政策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是民营经济产权的法律保障。
(2)财经工作**是调整公私关系
1950年4月,**的财经工作**已经由统一的财经管理转向调整工商业。**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第七次会议上讨论了有关调整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问题,决定按照《共同纲领》规定的公私兼顾的原则,采取适当措施 帮助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解决困难。同年5月召开的全国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决定在统筹兼顾的方针下,调整公私关系,使各种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下充分分工合作、共同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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