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江西省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用地面积1.59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3.7%,其中有林地面积1.31亿亩,5l%的林地被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全省活立木蓄积量3.5亿m。,森林覆盖率60.5%。截至此次林改,江西省经历了两次较为重大的林业产权变革:**次是在1983年实施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采取了分山分林到户,对宜林荒山荒地实行“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权属面积占山林总面积的96.2%。但由于当时时间紧,任务重,林业部门在确权发证时没有对每块林地进行逐一的核查,造成了许多山林界址不清,有山无证,有证无山,山证不符等情况,导致经营承包责任无法落实。第二次为1987年在中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之后,江西省立即停止分山到户,实行了“两山并一山”,鼓励各县将部分山林收归乡村统一经营,大办乡村林场。在经历了两次变革之后,江西省的山林权属就更加复杂了。产权不明与过重的林业税负、严格的林业生产地域限制以及不规范的流转共同成为制约林业发展的瓶颈。为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江西省省委、省政府于2004年8月出台了《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委19号文件),正式启动林权改革工作。整个改革工作分两步走:一是从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选择了崇义等七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