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税法基本原理
**章税与税法本章概要
●税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
●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范围
●税法的价值和功能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节税的概念和根据
一、税的概念
税,又称税收、赋税、税捐、租税等。现行的政策与立法文件更为青睐使用“税收”一词。税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税法性质和内容的因素。税是经济内容,而税法则是法律形式。学习税法必须了解税的概念与特征。税的概念,既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税的形式特征认识税的概念,*直接或较为容易把握的是税的形式特征,即税的外部特征。关于税的形式特征,我国多数学者通常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税的强制性,是指**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税收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税权,纳税主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当税收征管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受到干扰或纳税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税的无偿性,是指**税收��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所谓税收,就是**向居民无偿地索取。①“租税者,乃是**以公权力,强制将人民之部分财产,无偿移转为**所有。”②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经济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范畴。但也应当注意,理解税的无偿性不能**化,它是具有相对性的。税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是无偿的,“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③。
税的固定性,是指**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税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税的形式特征只是税本质属性的外在体现。深刻认识税的概念,应进一步分析和考察税之更深层次的本质特征。
(二)税的本质特征事物的本质属性,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是其固有的、内在的规定性。税的根本性质,即税的本质,是**作为一方主体依法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运用课税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同纳税人之间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而是**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而使税的分配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如利润、地租、利息、工资薪金等以财产所有权、劳动权等为基础而形成的分配关系。
(三)税的社会属性税不仅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分配范畴,同时是一个历史范畴。从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一方面,税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中的税又分别具有其个性,即税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受所有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税的性质也不同。
(四)税的概念通过对税的形式特征、本质特征和社会属性的考察和研究,可以对税的概念作如下界定:税是以实现**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此定义概括了以下几层含义。**,指明了税的目的。**征税的目的是实现**的公共财政职能。财政职能是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现代**的各项职能,包括公共财政职能等的实现一刻都离不开税赋的支持。**或各级公权力机关之“课税权之行使目的应在于获取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亦即应以财政收入为其目的”①,“税捐是作为满足公共财政实现公共任务的需要之用”②。第二,指明了税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马克思曾高度概括了**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权力。**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税权的行使要基于法律的规定。“税捐**给付,必须根据法律课征”③,这是民主法治**所确立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第三,指明了税主体。税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授权的专门机关,一般为**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这说明,征税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