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新月异,网络从业者实施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中,很多并未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为此受损一方多会选择以该法第2条的原则性条款为依据起诉。在该条的适用实践中,被控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认定的**和难点。
(一)不正当性的认定标准
在互联网这样一个竞争充分,且不同经营者往往需要互相导入流量、各种产品间具有一定依附性、关联性的市场领域,很多经营行为,尤其是有一定开创性的新型经营模式,均会或多或少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但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福利。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具有多元性,除了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外,还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因此,在互联网领域,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并不代表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在造成损害的同时,被控行为还具有不正当性时,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该种不正当性,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市场竞争中,诚实信用原则亦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即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应从更多利益主体的角度,分析被控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并对影响后果进行严格而精细的利益考量和比对分析,防**离竞争法的目标进行泛道德化评判。在具体认定中,应分析特定商业领域的一般实践、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方利益的平衡及评判。
(二)关于购物助手行为正当与否的评判
1.购物助手领域的一般情况
购物助手是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服务模式,其核心功能在于比价,即为消费者提供纵向比价、横向比价、降价提醒等比价服务。上述功能的运作原理与搜索引擎类似,即通过爬虫技术检索各大购物网站的商品信息并进行大数据分析后,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款式等方面的参考。这一商业模式借用了不同购物网站的用户基础,有利用他人平台拓展业务之嫌。但该商业模式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整合,使得消费者可实现不同购物平台商品间的实时比较,解决了网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提高价格透明度、促进选择的多样化,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福祉。同时,也使得购物平台更愿意通过个性化服务吸引用户,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竞争的充分性。从这个角度上看,购物助手相对于购物网站所实施的竞争行为,属于应受鼓励的良性竞争,购物网站应对这一商业模式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购物网站经营��对其网站的展示空间享有正当权益,购物助手若要在该空间拓展服务须谨慎适度。购物助手应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所插入信息的内容、位置、功能等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不当干扰购物网站的正常经营或使消费者对交易对象或平台产生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