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
我认为,人类已经到达了一个时点。在这个时点,自然状态下妨害人类延续的诸多困难,其阻碍的力量远远大于在那种状态下每一个体为其生存所能支配的资源。那种原始状态因而也就不再能够延续下去。人类除非改变其生存方式,否则将走向毁灭。
但是,由于人类无法产生新的力量,他们只能联合和引导存在的个体。他们只能聚集在一起,形成一股足以克服阻碍力量的合力。除此之外,他们别无生存之道。这些力量都是以一种单一动力的形式发挥作用的,但是,它们却产生了联动的效果。
这股合力只有在人们聚集在一起时才能出现,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本人自我生存的首要工具,在不损害自身利益和忽视自我关切的情况下,他又如何能够做到?这一困难,就其对于我目前的题目而言,可以表述如下:
“问题在于发现一种联合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用一种整体的力量捍卫和保护每个联合者及其福祉。在这种形式下,每个联合者把自己与整体相结合时,他也依然只是遵从自己的意愿并能保持以往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提供方案时*基本问题之所在。
这份契约的条款被这一行为的本质如此决定,以致即便是*微小的修改也会让这些条款失效。因此,虽然它们或许从未被正式提出过,它们却在任何场合都是相同的、得到默认的。**的例外是出现违背社会契约的情况。这时,每个人重获了原始权利和恢复了自然自由,同时他失去了支持的规约自由,因为他声明放弃它。
这些条款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每位联合者及其所有的权利向共同体作出整体的让渡,因为首先每个人都会无保留地出让自己,设定的条件对全体成员也是一视同仁的。正因为如此,无人有意使其成为他人的负担。
而且,无保留的让渡这种联合形式是**无瑕的,没有联合者会有额外的要求。因为,如果个体保持了某些权利的话,那么每个人都会向联合体要求这些权利。这是因为在他们和公众之间并不拥有共同的上级,因而,在某一点上他是自己的裁判。自然状态也因而会延续下去,如此联合必然变得不可操作或者独断专行了。
*后,每个人在把自己给予全体人时,其实他并未把他自己给予任何人。因为让别人获得他的权利却不让他取得同样权利,这样的联合者并不存在。他会得到丧失的权利的一个等价物,这种力量增强了他保有已有权利的能力。
那么,如果舍弃掉社会契约中非本质的东西的话,我们可以表述如下:
“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他的人身与所有他共同的力量置于共同意志的*高指引之下。在我们共同的能力中,我们把每一位成员都看作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这种联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集合体,它取代了每个缔约的个体。这个集合体是由���举大会的许多成员组成的,并且在这种联合的行为中收获了它的一致性、它的共同的身份、它的生命以及它的意志。这个公共的人因而是由其他人联合组成的,*初被称作“城市”,现在则冠以“共和国”或“政治体”之名。当表示消极含义时,其成员称其为“**”;当表示积极含义时,则被称作“主权**”;当与它的其他同类事物相比较时,则被叫作“大国”。那些在它之中联合在一起的人共用“人民”这个称谓;几个人在主权**中分享权利时被称作“公民”;置于**法律的辖制之下则为“臣民”。但是这些术语常常互相混淆并且可以互相指代。当要**使用这些术语时,知道如何区别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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