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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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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汇编

  • 作者:陈刚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25167
  • 出版日期:2018年09月01日
  • 页数:704
  • 定价:¥1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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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519725167
    • 作者
    • 页数
      704
    • 出版时间
      2018年09月01日
    • 定价
      ¥168.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2017年3月,在**国防科工局的指导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了《核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对核损害赔偿立法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历时一年,完成了对全球12部国际公约、35个**和地区的68部核损害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翻译,编写了《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汇编 》。
    目录
    目录
    **部分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
    关于努力建立一个全球核责任机制的建议
    (2012年5月国际核责任专家组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二部分国际核损害责任公约
    1960年7月29日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
    (1960年7月29日订于巴黎1968年4月1日生效)
    1960年7月29日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
    (1963年1月31日订于布鲁塞尔1974年12月4日生效)
    修订的布鲁塞尔补充公约(1963年、1964年和1982年合并文本)——1960年7月29日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
    (继1960年7月29日《巴黎公约》后,1963年1月31日颁布《补充公约》,后经1964年1月28日《附加议定书》和1982年11月16日《议定书》修订的《布鲁塞尔补充公约》,非官方合并文本)
    巴黎公约2004年议定书(未生效)
    (2004年2月12日,本公约是对《1960年7月29日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1964年1月28日《附加议定书》和1982年11月16日《议定书》的修订和补充)
    布鲁塞尔补充公约2004年议定书(未生效)
    (本议定书是对《1960年7月29日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1964年1月28日《附加议定书》和1982年11月16日《议定书》的修订和补充)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
    (1963年5月21日订于维也纳1977年11月12日生效)
    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
    (1997年9月12日维也纳)
    关于强制解决《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1963年5月21日订于维也纳1999年5月13日生效)
    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
    (1988年9月21日订于维也纳1992年4月27日生效)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1997年9月12日订于维也纳2015年4月15日生效)
    核动力船舶营运人责任公约
    (1962年5月25日订于布鲁塞尔)
    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1971年12月17日订于布鲁塞尔)
    第三部分亚洲主要**和地区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
    一、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法(节选)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涉核损害责任法律条文(节选)
    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核**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
    (1986年3月29日发布国函〔1986〕44号)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7年6月30日发布国函〔2007〕64号)
    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香港适用《巴黎公约》的回函
    (2000年11月22日)
    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
    (1997年5月14日发布自1997年5月14日起施行)
    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施行细则”
    (1998年3月25日发布自1998年5月14日起施行)
    二、日本
    原子能损害赔偿法
    (1961年6月17日法律第147号*终修订2009年4月17日法律第19号)
    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实施令
    (1962年3月6日第44号内阁令由2009年8月7日第201号内阁令修订)
    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协议法
    (1961年6月17日第148号法律*终修订2009年4月17日法律第19号)
    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协议法实施令
    ���由2009年8月7日第201号内阁令修订)
    原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节选)
    (2012年6月27日特别政府公报颁布第47号法2013年11月22日第82号法*终版本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011年核损害紧急措施法
    (2011年第91号法)
    核损害赔偿促进公司法
    (2011年第94号法案)
    核损害赔偿促进公司法实施令
    (2011年第257号内阁令)
    核损害赔偿促进公司法实施条例
    (经济产业省2011年第1号令)
    核损害赔偿促进公司组建令
    (2011年内阁办公室和文部科学省第1号令)
    核损害赔偿促进公司财务会计令
    (2011年内阁办公室和文部科学省、经贸工省第1号法令)
    关于确定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二核电厂引发核损害范围的初步导则
    (2011年4月28日核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确定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二核电厂引发核损害范围的进一步导则
    (2011年5月31日核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确定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二核电厂引发核损害范围的进一步导则之补充
    (2011年6月20日核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委员会)政府援助东京电力公司赔偿福岛核电厂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的框架
    (2011年6月14日内阁决议)
    关于确定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二核电厂引发核损害范围的临时导则
    (2011年8月5日核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确定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二核电厂引发核损害范围的临时导则之补充(涉及自愿疏散的损害)
    (2011年12月6日核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确定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二核电厂引发核损害范围的临时导则之再次补充之纲要(涉及复查政府指令疏散区域的损害)
    (2012年3月16日核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确定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二核电厂事故造成的核损害范围的临时导则的进一步导则之补充(关于与政府指令审查疏散区有关的损害赔偿等)
    (2012年3月16日核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韩国
    核损害赔偿法
    (1969年1月24日第2094号法发布2013年4月23日第11714号法修订及其他法律修订2013年4月23日生效)
    核损害赔偿法实施条例
    (1970年12月3日总统令第5396号颁布1973年5月23日、1975年8月22日、1987年3月19日、2001年7月30日、2004年3月17日、2006年10月23日、2008年2月29日、2008年7月29日、2008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25日修订)
    核损害赔偿协议法实施条例
    (1975年2月22日总统令7755号颁布1987年3月19日总统令12093号修订2006年10月23日总统令19706号修订2008年2月29日总统令20740号修订2011年10月25日总统令23237号修订2011年10月25日总统令23238号修订)
    四、印度
    2010年核损害民事责任法
    (2010年9月21日2010年第38号)
    2011年核损害民事责任条例
    [2011年11月11日印度公报第11号(i)分段,特刊]
    五、菲律宾
    原子能监管与责任法(节选)
    (1968年6月15日批准共和国第5207号法)
    六、马来西亚
    原子能许可法(节选)
    (1984年6月27日304号)
    七、印度尼西亚
    1997年第10号核能法(节选)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97年第23号政府公报1998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3676号补充政府公报)
    八、孟加拉
    原子能监管法(节选)
    (2012年6月19日批准2012年第19号法)
    九、哈萨克斯坦
    原子能利用法(节选)
    (2016年1月12日442-V ЗРК)
    第四部分美洲主要**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
    一、美国
    原子能法(节选)
    (1954年8月30日)
    普莱斯-安德森法(节选)
    (1957年9月2日公众法85-256)
    普莱斯-安德森法1988年修正案
    [1988年8月20日PL100— 408(HR1414)]
    2015年普莱斯-安德森法补充条款
    (2015年11月15日第15版)
    二、加拿大
    加拿大—美国核责任规则(节选)
    (2012年6月27日)
    核责任与赔偿法
    (2017年1月1日生效由加拿大《议会法》第4章第120节颁布)
    三、墨西哥
    核损害民事责任法
    (1974年12月31日起实施)
    四、阿根廷
    核损害法
    (2000年9月7日通过2000年10月6日发布)
    五、巴西
    核损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
    (1977年10月17日第6453号法律)
    第五部分欧洲主要**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
    一、法国
    1968年10月30日关于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
    之68-943号法
    (1968年10月30日制定1990年6月16日第90-488号法修订)
    关于核能领域透明度及**
    之2006-686号法(节选)
    (2006年6月13日)
    二、英国
    1965年核设施法(节选)
    (1965年12月1日生效)
    三、德国
    原子能法(节选)
    (2002年4月22日*新修订)
    四、比利时
    1985年7月22日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法
    (1985年8月31日)
    五、意大利
    和平利用核能法(节选)
    (1962年12月31日颁布)
    六、奥地利
    关于辐射损害的民事责任联邦法
    (1998年10月7日通过)
    七、西班牙
    核与放射性物质损害的民事责任法
    (2011年5月27日9279第12号法律)
    八、罗马尼亚
    2001年12月3日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第703号法案
    (2001年12月19日发布官方公报818号)
    九、波兰
    原子能法(节选)
    (2000年11月29日议会法案)
    核设施营运人强制第三方责任保险细则
    (2004年4月23日财政部法规法律目录第94号第909项)
    十、瑞典
    放射性事故赔偿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颁布2010:950)
    十一、丹麦
    核损害赔偿合并法(节选)
    (2014年第993号法令)
    十二、芬兰
    核责任法
    (1972年7月8日第448号令颁布1977年1月7日第128号令修订1986年5月23日第388号令修订1989年9月15日第820号令修订1994年6月28日第588号令修订1999年1月29日第89号令修订2002年5月24日第416号令修订)
    十三、瑞士
    核能责任法
    (1983年3月18日颁布)
    放射性事故补偿条例
    (关于核损害附加事故未清偿费用的补偿,联邦国防、人口保护与体育部1998年8月18日颁布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十四、匈牙利
    1996年第116号法案之原子能法(节选)
    (2017年修订版)
    核损害责任保险条例
    (1997年颁布本条例自颁布30日后正式实施)
    十五、保加利亚
    豁免少量核材料适用《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条件和
    程序条例
    (2004年8月17日颁布)
    十六、俄罗斯
    原子能利用法(节选)
    (**杜马于1995年10月20日通过经1997年2月10日、2001年7月10日、2001年12月30日、2002年3月28日、2003年11月11日、2004年8月22日六次修订)
    受到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辐射影响公民的社会保护法
    (1992年6月18日俄罗斯联邦法律文本NO.3061-12017年10月30日修订2018年1月1日生效)
    十七、乌克兰
    核损害核能利用和辐射**法(节选)
    (乌克兰公报1995年第12期第81页后经系列修订)
    十八、白俄罗斯
    原子能利用法(节选)
    (2008年6月24日议会下院通过2008年6月28日议会上院批准编号426-3)
    十九、立陶宛
    核能法(节选)
    (1996年11月14日 I—1613号维尔纽斯)
    二十、斯洛文尼亚
    核损害责任法
    (2010年第77号)
    核损害保险责任豁免条例
    (2010年第110号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公报发布)
    二十一、拉脱维亚
    辐射**和核**法(节选)
    (2000年11月7日颁布经2002年9月26日、2005年1月20日、2008年9月25日、2009年6月12日四次修订)
    第六部分非洲主要**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
    南非
    1999年第47号**核监管法(节选)
    (1999年12月20日颁布2000年2月24日生效)
    第七部分世界各国/地区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览表
    世界各国/地区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览表
    (2018年4月更新)
    编辑推荐语
    核工业的健康发展是保障****、推动科技兴国、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高端技术走出去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世界上少数拥有完整核产业链体系的**,历经几代人的奉献,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果,跻身世界前列,即将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的核能发电**。与之配套的核工业发展、核**监管和核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条件愈趋成熟,也顺应了党的十九大依法治国的方针理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法》(以下简称《核**法》),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高度体现了**对核**监管的重视,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立法精神,核损害责任制度也在立法中得到了引申和关注。
    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创立是世界各国开展民用核工业事业的必要立法环节,自1957年美国《普莱斯-安德森法》立法至今六十多年来已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立法经验,也在不断完善和面临新的挑战,是国际社会核立法的聚焦点和敏感点。这套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核工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全球核责任机制的需要,是明确特殊民事责任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核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

    与描述相符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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